Mo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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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宣布“紧急状态”,不能因此行政处罚

看到一条关于“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根据……规定,民警对……进行了行政处罚”的通报。此外,也看到“法官讲坛”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篇《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属违法行为,请速转发知晓!》,其中也有类似说法,如“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只有三个主体能决定或宣布“紧急状态”,分别是——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3. 国务院(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一些地方执法机关所发布的“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其前提“紧急状态”并不存在,因此也不应以此为理由,对公民加以行政处罚。因此对公民加以行政处罚的行为,是违宪行为。

没有“紧急状态”,就不要承认一些人对扩大化的执法权的辩驳。看出此地的荒谬,希望自己的痛苦是更具体的,而不是更混沌的。


附“内江公安”通报全文:

9月10日是东兴区实行静默管理第一天,9时30分许,内江市东兴区疫情防控联合执法组到内江市东兴区某商场检查时,发现一家水果店竟正在营业,因此执法小组立即要求老板将店铺关闭,暂停营业,却遭到该店老板吴某(男,38岁,江西南江县人)拒绝。

经了解,该店铺老板吴某指示其店员彭某某到店开业并正常营业,在内江市东兴区疫情防控联合执法小组多次劝阻关店的情况,依旧不予执行。

随后,吴某被民警带至派出所。 吴某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民警对违法行为人吴某处以严厉批评,并进行了行政处罚。

经过民警的批评教育,吴某很快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主动写下检讨书,表示自己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一定会积极配合做好各项疫情防控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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