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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風場航道禁漁、禁航 上百漁民怒批:滅絕西岸漁業?

交通部航港局去年(2021)4月公告「彰化風場航道」及其航行指南,在彰化外海的離岸風電場規劃全長22浬(約40公里)、寬9浬(約16公里)的航道,限制漁船在此區域內禁航、禁漁,並另外劃設報到區強制要求報到,違反者處以10萬至50萬元罰鍰,引起漁民強烈反彈。自去年10月施行後,不少漁民收到違規警告單,但由於爭議過大航港局目前暫緩執行罰鍰。

文/公庫記者吳容璟

2月24日漁民權益暨環境永續中心偕同近百位彰化、雲林、台中、桃園的漁民至行政院召開記者會,強調「彰化風場航道航行指南」關於禁漁、禁航、強制報到的規定逾越法律授權,現已提起行政訴願要求撤銷。彰化漁民李聖全批評,彰化外海內海都是風場,只剩中間區域供幾百艘漁船討生活,如今又規劃航道等同消滅漁民的生存權。

漁民權益暨環境永續中心也擔憂,航港局為配合第三階段離岸風場開發,已規劃「南北通行航道」從彰化航道往北延伸至基隆外海,如若皆依相同規定禁航禁漁,未來西部沿海漁民皆無法作業。

行政院交通環境資源處副處長黃文祥出面接受陳情書,說明行政訴願已進入訴願委員會程序處理中。記者會後,交通部航港局也發布新聞稿,表示已會同漁業署及能源局成立「風場航道航行安全推動小組」,將在3月初召開會議討論漁民訴求及可能作業型態並檢討航行指南。

航道指南遭批濫權 違法限制漁民權益

漁民權益暨環境永續中心專職律師黃馨雯指出,航港局依據《航路標識條例》第8條,劃設航道及航行指南,但該規定只授權劃設航道,航港局卻濫行禁止漁民在航道內捕魚、航行,還強制漁民通行前先報到等,明顯逾越法律授權範圍,已違反比例原則。

黃馨雯提到,航港局聲稱為了保障「航行安全」才有此規定,並援引《國際海上避碰規則》作為依據,但是彰化航道寬達9浬,不屬於該《規則》適用之「寬2浬以下的海域的狹窄水道」,《規則》也從未規範禁漁、禁航,批評航港局過度侵害漁權。

對於航港局表示已至較常經過航道的五個縣市(蘇澳、基隆、臺中、彰化、澎湖)辦理6場漁民說明會,黃馨雯則批評說明會除了漏掉被劃設報到區的雲林縣之外,完全沒跟漁民提到禁航、禁漁跟強制報到的規定,只要求漁會要協助宣導,未進行有效溝通就強行實施,目前中心也協助上百位漁民提起行政訴訟,呼籲交通部盡速撤回違法規定。

圖一,彰化風場航道(後製/公庫記者吳容璟)

劃設航道捕魚困難 漁民擔憂:增加碰撞風險、沒精密設備可隨時監測

《彰化風場航道航行指南》採分道航行規劃,分為南向及北向專用道(見圖一),並於東西兩側設置緩衝區,於南北兩側設置報到區,凡是進入報到區範圍的船隻皆須透過無線電向系統回報,經系統放行後才可進入航道。南北向專用道僅供大型商船、貨輪及風場工作船航行,漁船只能在緩衝區及報到區捕魚。

「航道限制南北向行駛,漁船要東西向捕魚就得繞一大圈」,臺中市一支釣協會理事長李勝城提到,一般漁船作業都是跟著魚群走,且多為東西向航行,而航道規範使漁船作業相當不便。此外,若漁船欲進入報到區或緩衝區內捕魚,還得等系統回報同意後才可通行,除了增加捕魚難度,要是突遇海象差風浪大,「就只能死給你看?」

此外,漁民也反映報到區的規定造成船隻集中在航道入口處,反而增加碰撞風險,更有害於航安。雲林縣近沿海作業漁船協進會理事長李平順形容,「商船工作船就像大卡車,漁船就像腳踏車,大卡車一壓過來,腳踏車能跑去哪?」他怒批,航港局針對航道內的生命財產糾紛毫無配套措施,若發生事故無人能負責。

「對漁民來說,確認航線和即時報到有技術方面的困難」,桃園市永安漁港討海人協會理事長楊門圈說明,大海上的方向判定並不簡單,通常大型商船航行固定路線,具備高精密度的儀器(例如電子海圖)可即時確認是否進入報到區,但一般漁船是跟著魚群走也不具備精密儀器,只能隨時盯著經緯度避免進入報到區而不知,政府處罰漁民相當不合理。

彰化漁民李聖全也批評,航港局未與漁民溝通協調就強制執行「如同土匪」,他感嘆,政府當初推動風力發電承諾會與漁民共存,彰化漁民支持也配合,結果卻是財團得利而漁民不能生存。

圖二,經濟部公告之離岸風力發電區塊開發場址規劃「海域範圍敏感區域」,其中交通部航港局提出「南北通行航道」列入建議排除建場範圍(後製/公庫記者)

能源轉型不該犧牲漁民 呼籲速訂《海洋空間規劃及管理法》

漁民權益暨環境永續中心研究員吳斐竣表示,過去幾十年來各式船隻都是自由航行,沒有明確航道卻也是相互避讓、相安無事,過去根據《兩岸關係條例》劃設的「兩岸直航航道」也從未限制漁民的航行及漁撈作業。

整個西部外海未來將被航道包圍?吳斐竣指出,為了配合離岸風電第三階段開發,航港局另外規劃「南北通行航道」從彰化航道一路往北延伸至基隆外海,提交給經濟部列入未來風場設置的建議排除範圍內(見圖二),若「南北通行航道」沿用彰化航道的規定,西部沿岸漁民形同再也無法捕魚。

「海域本就是多元使用,而非離岸風電單一使用」,吳斐竣表示,離岸風電前兩個階段的開發過程中,風場與漁場重疊的問題並未妥善處理,如今設計的航道又讓漁民的生計遭受更大衝擊。他批評,目前台灣海域空間的規劃及管理法規不完善,行政機關都心知肚明卻放任衝突發生,呼籲應暫緩將海域分給更多開發商,應儘速制訂《海洋空間規劃及管理法》,不應以犧牲漁民權益作為能源轉型的代價。

※離岸風電三階段:
為達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的政策目標,經濟部推動離岸風電「先示範、次潛力、後區塊」三階段策略,依序推動示範風場、潛力場址、區塊開發等,目前進入第三階段「區塊開發」。

第一階段//示範風場由政府補助,鼓勵廠商開發,全台目前完成兩座(苗栗外海的上緯海洋風電、彰化芳苑外海的台電一期)。第二階段//潛力場址開發,由經濟部公告全台36處潛力場址,鼓勵廠商以國產化為目標開發,欲計在2025年達到5.5GW(百萬瓩)商轉,首波為雲林允能風場及苗栗的海能風場。

第三階段區塊開發則擴展至深海區,經濟部2021年7月23日發布「離岸風力發電區塊開發場址規劃申請作業要點」,規劃2026~2035年每年釋出容量1.5GW,10年的總開發容量共15GW,業者可自行劃設場址,但須避開「海域範圍敏感區域」等禁建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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