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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冯媛的投稿:对胡平先生的回应

关于滕彪被邀出席明治大学国际研讨会一事,之前我们收到了胡平表达不赞成冯媛的投稿,本周也再次收到了冯媛的回应投稿,在此发出,供各位朋友阅读参与讨论。如果对此话题抱有关心,也非常欢迎向我们投稿。投稿邮箱:deonb6342@gmail.com

首先,欢迎胡平先生对滕彪之事公开表达看法。他以思考言论自由问题长达半世纪的背景参与到这个事关权利与言论自由的公共讨论中来,其发言值得认真思考。因此,我愿意对他的看法做出回应,以继续从我们联名发表公开信开始的相关讨论。

胡平先生的第一点看法,是“不认为参加一场学术会议的门槛应该比参选美国总统还高”。这个看法未免权力中心论了。实际上,一场学术会议的门槛,在不少方面应该而且实际上比参选美国总统要高。至少参选美国总统不需要有学术资格和学术能力,而这种资格与能力正是胡平为滕彪此次获邀参会而背书的出发点。讨论自由与权利的学者,如果本身在侵犯权利上正在受到质疑,这种资格难道不应该打个问号吗?当这种疑问提交到主办机构面前时,滕彪本人和主办方应该就此做出公开说明,而遗憾的是,时至今日,他们一直拒绝回应。

胡平先生的第二点强调遵循日本法律和研究所的规则是“不言而喻”的,不必对此再加说明。我想指出,#MeToo运动的兴起,恰恰是因为很多性骚扰、性侵的案子,或是无法削足适履以符合受性别陈规影响的现有法律的界定,或是证据难以达到浸淫于固有性别规范的司法人员的认可标准,以至很多受害人无法向雇主、向某些公共场合的管理机构、向会议主办方、遑论向现有法律系统投诉和求助,于是只能自己发声。通过这样的发声,让自己的遭遇被倾听、被理解,并促发更多的人说出来,让更多的人听到、看到、开始从不同角度思考并提升认识,这才有助于预防未来类似事件再发或进一步的伤害,达到保护权利的目的。即如滕彪在印度对参会女记者心语做的事,当时已经爆出,但会议主办方(后来承认)当时并不重视,不仅没有向当事人询问和调查处理,反而压制女方发声。我们知道,这类事件,即使报警,往往也难以获得应有的重视。其他那些暴力、放火、投毒、抢劫、盗窃,乃至来自陌生人的性侵性骚扰,即使当事人不报案,其他人也可以报案,或者警方发现后也会主动调查,司法机构将责无旁贷地处理。而对认识的人进行的性骚扰、意图性侵这类案件,以男性为主的警察,常常用类似对嫌疑人的态度对待女方,或者用带窥淫意味的方式询问而并不注重对证据的搜集和固定,或者客观上没有保护女方的隐私,甚至让女方经历种种难堪后干脆被拒绝立案。诸如此类,对受害人造成很多再度伤害,并不能得到来自司法系统的公道。公开信中提到日本的伊藤诗织,她报警后的遭遇、艰难漫长的司法之路,就是一个明证。

因此,胡平先生认为“会议主办方不需要格外发声明作表态”,这是无法让人信服的结论。这样说话,是对滕彪被控事件的漠视,也是对#MeToo运动因由的否定。其中表现出的对处理性别暴力的现状的隔膜,对于国际社会后#MeToo时代关于权利的新认识新做法的反对或不了解,都是令人遗憾的。

以笔者的有限阅历,最近一些年的联合国和政府间组织举办的会议、很多学术机构举办的研讨会和其它公众活动,都要在参会须知中特别提到禁止关于性方面的不当言行,以及违反的后果、报告/求助/申诉的方式,有的甚至要求参与者签署/必选同意才能继续有关参会程序。这次明治大学的学术讨论会,貌似主办方对参与者——无论是嘉宾还是听众——并无类似提示或要求。况且,滕彪先生之前的一些被投诉行为(不止一时一地一位当事人投诉他),几乎都曾发生在研讨会的相关场合。前车之鉴,这次会议主办方为何不引以为戒?在已经出现了公开信质疑的背景下,仍然拒绝表态,这对主办方自己的公信力和声誉都有害无益。

胡平先生的第三点是强调法律上的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我认为,属地属人原则,只是诉诸司法的门槛,而不是对公共议题、言论自由的画地为牢。比如说,普京侵乌是否属于战争罪,美国总统的参选资格,无论是其一般规则还是某人性骚被判罚钱后是否仍应参选,世界各国人民都可以而且事实上也一直在关注、在评说。就#MeToo而论,受事件影响的当事人,有诉诸司法的权利,也有不诉诸司法、采取其他合法途径为自己伸张正义的自由。如果按照胡平先生的逻辑,不诉诸司法,就不能对此表达自己看法了么?

至于关注#MeToo运动的人士,只要不是某个案子的直接受害人或利益相关方,则根本没可能走司法途径,无论根据属人原则还是属地原则,都不符合立案门槛,除非是被#MeToo事件的行为人反告妨碍名誉。相信这次滕彪先生也没有法律依据来如此控告写文章的我或公开信的发起人、其他联署人。那么,除了上法庭,我们就不能表达自己的看法了吗?我想,我们所做的,完全属于胡平先生当年就多角度争辩的言论自由的范畴。

此次公开信和我个人的投稿,都不是诉诸司法,而是对学术机构和公共知识分子的社会责任而提出问题、表达关切、发出倡议。即使日本不是滕彪被投诉事件的发生地、不是各方当事人的原住地、现居国,在日女权行动者向主办方表达质疑、发起公开信联署,对主办方、被邀的参会嘉宾、以及滕彪本人,都不是在提出额外的苛求,其中理由我在此前的投稿中已经写出。

现实表明,非司法程序的公共发言,即言论表达,意义非凡。仅就#MeToo运动而言,对受事件影响的当事人来说,说出来是开始了一个很好的疗愈过程,有助于走出事件造成的阴影和伤害,克服其造成的负面认知和情绪,战胜污名,过好自己的生活,是一种自我赋权。对其他女性来说,是回顾和反思自己的经历、是看见彼此、特别是了解和支持我们受伤害的同胞、增长自己对权利的认识和实现权利的能力的过程。对很多男性来说,这不啻是一场革命。2018年2月,我在《中国妇女报》上发表过瑞典表演艺术导演协会主席”尼古拉斯•图尔森在北京的一场分享记录。他说,仅仅在瑞典,2017年11月8日到2018年1月22日期间,社交媒体上就至少有32个类似#MeToo的标签,演员,歌唱家,音乐人,影视人,律师,社工,医护人员,新闻工作者,科学家,工程师,金融保险业者,学者,教会义工,残障者,夜总会从业人员……61781名各行各业的女性说出来了她们的遭遇。很多行为人是业内、乃至全国大名鼎鼎的人。很多人干不了别的,一连几个小时就是看那些证词,一边看一边哭。“这让我们震惊了,也让我们困惑。演艺界的工作需要激情,工作中也常常需要身体的接触。行业特点不是藏污纳垢的借口。”“对瑞典男人而言,这是一场革命。现在,我们应该正视,应该谈论,我们该做些什么”。 2018年1月10日,瑞典表演艺术导演协会发布了了一份呼吁,109位导演签名支持#MeToo运动,尤其强调每个导演有责任确保所有工作人员有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

总之,不能仅仅以现有法律、做法来作为讨论#MeToo的出发点和根据。当“法律”被当做行为人的挡箭牌时,这只会继续伤害受害者和潜在的受害者。现行法律体系和司法系统、执法部门远远不足以对性骚扰构成有效制约与惩罚,而#MeToo这样的公共讨论、社会运动对法律和社会的进步都有着不可低估的推动作用。免于性骚扰性侵的权利保障,也不是现有法律和执法部门的排他领地。长期研究表达权利、言论自由的胡平先生,不应将权利保护问题的讨论局限于法律和法院的范围,不应忽略那是言论自由的应有之义。那样的话,实质上就是关上了权利进步的大门,有违法律以保护权利为依归的宗旨,妨害了言论自由,绝不是知识分子思考和倡导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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