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x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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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古政治的终结 ——读《古老宪法与封建法》

希腊人和罗马人撰写过诸多名为历史的煌煌巨著,却并无现代意义上的史学。希罗多德(Herodotus, c. 484 – c. 425 BC)的生动笔触描绘了希腊诸城邦的纷争,以及波斯埃及等政体、法律、民情与希腊人皆迥然不同的外邦。然而希腊人和罗马人的意识中不曾意识到这样的存在:一个已经消失的文明,其政体、法律、语言的诸多遗留无时不刻对当下产生影响,然而其形态又与当下的文明如此不同,以至于只有整体还原了那个时代的政体、法律、民情乃至语言,其历史才能被正确的理解。现代史学的特征既是历史语境不再被视为不言自明,而还原历史语境本身成为历史学家工作的主要部分。对十六世纪意大利小镇磨坊主的世界观的描述可以是历史,只要能折射他所处的时代,伊丽莎白女王和埃塞克斯男爵的故事却只能是传记。

剑桥学派以分析意识形态在诸多历史语境中的作用而见长,并通过语言分析将看似连续的语境揭示为断裂的。波考克(J. G. A. Pocock, 1924 -)在本书前半部分中探讨了历史主义(historicism)如何诞生于十六世纪法国大学对罗马法的研究,作为都德末期时代产物的普通法心智 (Common Law mentalité)又是如何阻碍英国历史研究的现代转向。本书的后半部分则描述了英格兰封建历史的发现,托利党和辉格党的论辩中对历史的运用。最后部分则阐明了洛克式自然权利观念的普及如何终结了崇古政治的传统:传统的政治影响力的式微的并不是因为传统被证伪,而是因为在新的一代人眼中变为无关紧要。

罗马法

对古典的推崇并不自文艺复兴而始,中世纪的经院哲学家对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同样奉为圭臬。然而自十四世纪始人文主义者不再满足于对经典的传统解读:他们指责旧有的经典解读过多关注对经典的阐释(以及对阐释的阐释),经典本身的学习反而被遮蔽了。人文主义者要求回到经典的文本本身,从经典本来语境中理解意义。文本分析的诸多技术,如音韵学 (Philology)、语法学(Grammar)的在这一时期的空前发展则为这一诉求提供了有力武器。文艺复兴学者对罗马法的推崇促使他们着力还原罗马法的条文的“真实意义”,然而对古典时代的还原越是精确,罗马法则越被揭示为一种与当下截然不同的社会的产物,也就丧失了对当下的一切指导意义。正如人文主义者还原古典拉丁语的努力使拉丁语变成了一门死语言,对罗马法语境的还原则使罗马法变成了一门无用之学。François Hotman (1522 –1590) 声称罗马法的研究只能为满足好奇心存在,与现实无涉:一种为学术而学术的学术。

普通法

作为思想家的柯克(Edward Coke, 1552 - 1634)不够敏锐,难以觉察自身思想的矛盾,然而在他犯下错误的地方,时代的特色却得以更鲜明的展现。普通法心智可以简述如下:普通法作为习俗或习惯法,由古至今代代无穷的人民的选择而具备法律效力,故而包含了从古至今无数代人的智慧,高于当代所有人智慧。因此,无论是君主还是议会都不能武断的增删法律。习俗作为 “人工理性“ (artificial reason)的阐释,从柯克, John Davies, Matthew Hale,至伯克(Edmund Burke, 1729 -1797),在英国思想中一脉相承。这种阐释下的习惯法/普通法是忒修斯之船式的矛盾体:法律即是自古不变又无时不刻在改变。柯克的时代和环境限制了他的眼界,英格兰与同时期的法国不同,并无与习惯法并行的罗马法,斯图亚特时代的普通法外来痕迹已消弭其中。柯克认为忏悔者爱德华(Edward the Confessor, c. 1003 – 1066)时代的法律与当代并无二致,然而普通法律师们的溯古并不止于此,忏悔者爱德华并非立法者而是法律的总结者,普通法的真正起源在任何成文历史之前(from time immemorial),并且在任意历史时间点仍可无限上溯。看似荒谬的推论展示了普通法心智的关键:对传统的无限追溯塑造的传统亘古不变的幻觉。然而正是都德时代的中央集权为普通法的迷思铺平了道路,恒久不变的幻觉仍是时代的产物。

封建法

法国法学家对伦巴第封建法的研究确认了封建法基本特征,即日耳曼诸部落进入罗马帝国后建立的领主/附庸之间通过领土分封和军事义务结合的契约关系。当普通法法庭使用的法律用语和法国封建法使用的语言放在一起对比后,两者的亲缘关系便可清晰的展示:英格兰的封建法起源于征服者威廉从诺曼公国带入的法律。然而苏格兰法律的贫瘠迫使作为法学家Craig研究封建法,对于英格兰法学家则无此动力。对于十七世纪的英格兰史学来说,改变的动力和契机并不在普通法律师,而在于好古者(antiquary)。

Henry Spelman (c. 1562 – 1641) 对封建法的研究指向这一事实:作为封建领主的英国国王的权利之一即为召集直属附庸商讨国事。封建法时代的议会只能是封建意义上的领主/附庸会议。下议院并非自古以来,而是在历史中形成的。Spelman的研究使英格兰的历史从延绵不绝被分成封建前,封建和封建后。Spelman的研究为摧毁古老宪法意识形态预备了有力武器,然而其作品的出版要迟至1675年。托利党写手开始有意识地使用这一武器则要等到王位继承危机最为尖锐的时刻。托利党写手对于攻击古老宪法的迟疑,侧面证明这种思维的根深蒂固,古老宪法是英格兰识字阶层的共识,而非普通法律师的小圈子暗语。

作为政治论辩的历史

1649年至1660年的英格兰面临前的境况前所未有:国王被处决,上议院被解散,下议院以人民主权和古老宪法的双重合法性(尽管这两种合法性存在内在矛盾)执政。随后下议院也被解散,克伦威尔以护国公的名义实行军事独裁。剧变的环境迫使最传统的头脑也不得不正视时代的改变。在这一环境下,James Harrington (1611 – 1677) 的写作可解读为同时代诸多尝试限制下院权力的论述之一,然而他的笔触超出了英格兰历史和当下政治的限制,囊括了欧洲历史并提出了一种普遍的政治理论。

Harrington似乎是马克思之前的马克思。他的主要观点,土地决定政治权力堪称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先声。然而波考克认为Harrington仍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政治经济学家。Harrington眼中的土地只作为供养士兵的必要资料存在。经济行为的独特运行法则仍在Harrington视野之外。波考克将Harrington置于马基雅维利政治哲学的脉络中探讨。波利比乌斯的古典共和国兴衰的哲学经由马基雅维利由Harrington 再次阐释,当马基雅维利解释共和政体为何衰落时,只能归结于人间之物的腐坏本性,然而Harrington则提出土地分配的平衡决定了政体的兴衰。两者的分野更多是时代的不同,Harrington所处的科学飞速发展的世界和马基雅维利静止的中世纪世界观已大不相同。

王位继承权危机引发的论战中,Robert Brady (1627–1700) 将诸多绝对主义的思想武器运用到融会贯通。然而将英格兰封建史作为绝对王权的支持论据,仍是对封建史的误读。英格拉的中央集权特色使得封建制度被理解为从上至下的等级制度,而非中央集权的解体。光荣革命终结了绝对王权的政治可能,现实政治的紧迫消失后,曾经激烈的论战也暂时归于沉寂。

霍布斯与洛克

对于这两位哲人的思想的阐释并非本书的主题,然而两者的思想皆迥异时代同侪。当作为时代产物的霍布斯被更详尽的研究揭示,霍布斯超越时代的思想也就得以更清晰的展现。洛克式的自主人和霍布斯笔下的语言之狼构成了社会契约的一体两面。绝对君主和人民主权这两个看似截然相反的观点背后是霍布斯和洛克思想的共通之处。

总结

本书中波考克分析了一系列十七至十八世纪英格拉的政治思想, 然而却并非预设书中描述的思想家比遗落在本书范围外的其他人对历史的影响更大。作为史学史(history of historiography)研究者,波考克在本书中有意努力避免进入一种辉格史学的陷阱,即存在一种史学向精密化、“现代化“前进的潮流,符合这一潮流者被视为早慧的先驱,反之则是历史的被淘汰者。柯克的思想在同时代名动一时,然而超越时代的却是霍布斯的思想。 历史学要求人尽量放弃前见看待史料(Preconception),价值中立的历史写作却不存在。从无穷无尽的发生于过去的人和事中进行选择裁剪,本身已经是价值判断。

古老宪法本身并不反王权,君主特权(prerogative)也可解释为“自古以来“。对古老宪法的严格阐释来说,主权者的概念并无必要也不可能。如果法律高于国王和议会,那么积极意义上的立法并无可能,法只能确认已有的不成文传统。然而十七世纪的动荡最终打破这一平衡,现实政治冲突和理念冲突互为解释的两面。波考克对诸多政治思想的分析具有某种黑格尔辩证法(Dialectic)的色彩,思想内部的矛盾相互作用推动其发展。然而人并不依赖逻辑而生存,人生活在世界中,拥有诸多互相矛盾的思想而不自知。然而一旦矛盾被揭示,却也无法坦然的无视矛盾。追求逻辑一致是人类固有的心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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