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農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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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農夫|耶穌把十誡濃縮成兩誡

那兩誡你知道嗎?

猶太人很重視舊約律法書,以摩西五經為至寶,十分敬重。最為重視的當然是由神親自頒佈的十誡。十誡是非常重要的誡命,是神親自寫下,賜給他的子民。

這十誡是:
1)除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
2)不可為自己做偶像、
3)不可妄稱耶和華你神的名、
4)要記念安息日守為聖日、
5)要孝敬父母、
6)不可殺人、
7)不可姦淫、
8)不可偷盜、
9)不可作假證、
10)不可貪愛。

前四誡是講人對神當盡的責任;後六誡是講人對人當盡的責任。

上帝是從祂的慈愛裡向人發出公義;又從祂的公義裡向人發出祂的慈愛。公義與慈愛是上帝重要不可分開的屬性。

上帝向人發出律法誡命,是從祂的慈愛發出。誡命是上帝愛人的見証「命令的總歸就是愛」(提前1:5)。正如父母親因著愛孩子的心,向孩子發出誡命:不可以做什麼、有什麼是絕對禁止的、必須要做什麼等等。

當有鐵路廣播說:「不可超越黃線」,是要限制你的自由,是要傷害你嗎?還是為了你的安全?當有長輩說:「要做一個有責任感的人」,是在要令你成為不好的人嗎?

自從人不聽神的話,任性地不做神所吩咐,反而做了神吩咐不可做的事開始,人類就墜落了。從此,人偏行己路,不再以神為主,變為以人的自我為主。

人類雖然得罪神,但神沒有因此放棄他所創造的人。神主動與人立約,在這恩約裡,神拯救他的選民,並賜下律法誡命給他們,教導他們如何成為合神心意的子民。

上帝的十誡命自古已成為人類宗教、德道、政治、法律、人權的根據,也成為社會道德規範的基準指標。

聯合國有許多倫理行為的規範都是根據《聖經》的十誡,例如:私產權要被政府公認和保障,是從十誡的啟發所產生的法律。

猶太人經過相當長的時間,到耶穌時代,他們已有傳統的律法書叫《妥拉》Torah,除了十誡,裡面有613條人必須要守的法規。有很多生活規條,十分瑣碎,他們卻視這些與神的十誡重要等同。

馬太福音22:35-36 記載有一個律法專家來試探耶穌,問他說:「夫子,律法上的誡命,哪一條是最大的呢?

對猶太人來說,傳統律法書《妥拉》Torah的613條律法,沒有一條是不重要,每一條都是重要,都要遵守。

耶穌對他說:「你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上帝。這是誡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倣,就是要愛人如己。這兩條誡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總綱。」(太22:37-40)

十誡第一條「除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若不遵守這條誡命,也不否能會遵守其餘誡命。

上帝的誡命,除了要求「不可」這面,還有「要行」那面。你不要以為「不殺人」就等於遵守了神的誡命,你還要「救人」才是遵守了「不可殺人」這誡命。「孝敬父母」不是請飲茶,給家用,有空就問候一下,還要愛父母並用心尊重他們,聆聽他們。

一個人只相信獨一真神,沒有別的神,就足夠了?不夠。耶穌說,你還要「你要全心、全性、全意愛主你的神。」這是新譯本聖經的翻譯。當你全心、全性、全意愛你的神,你會甘心樂意遵守主的一切誡命,並不會覺得遵守誡命是件苦事和難事,而是一件樂事。

耶穌在馬太福音22:37-40所講的,就是十誡的第一部份:人對神應當盡的本份;以及第二部份:人對人應當盡的本份。

所有的誡命都是以這兩條作為基礎。我們遵守誡命是靠主的恩典,不是靠人自己的努力;是因為愛,而不是恐懼;不是行了多少,而是是否用心行。求主幫助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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