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stice
Justice

Justice through freedom.

選舉中“失匹配問題”的解決途徑

現代政治建立在民主的基礎之上。民主的實現模式多種多樣,但選舉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選舉既是民主的直接體現,也是民主的終極保障。然而,人的偏好是隱藏的,無法直接觀察,也不能根據特定個體或組織的意圖自動調整。這便構成了人們的自發投票結果和特定主體意圖之間可能的矛盾。為解決這一“失匹配問題”,特定主體就需要採取各類手段主動調整人們的自發行為。本文以X國為例簡述這些手段。

按X國的《憲法》和《選舉法》規定,X國基層(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民意代表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基層以上民意代表則由基層民意代表間接選舉產生。X國採取大選區制,每個選區可產生一至三名民意代表。有趣的是,X國同時採取了絕對多數制的投票規則,“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或選舉代表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這確保了當選民意代表都具有超過主流民主國家議員的民意基礎。

X國民意代表的提名方式有兩種:“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選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不過,基層民意代表候選人應“多於應選代表名額三分之一至一倍”,基層以上民意代表則需“多於應選代表名額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此條規定意在保障差額選舉。另外,為了確保選舉公平,X國《選舉法》還規定,選舉過程採取無記名的方式投票,應當設有秘密寫票處,且“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可除以治安管理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

可見,如果按照常規方式進行選舉,X國的當選民意代表和特定主體需求之間的“失匹配問題”可能很嚴重。為避免這一問題,X國採取了一些被實踐證明非常有效的舉措。這些舉措貫穿選舉始終,包括選舉委員會遴選、選區劃分、候選人提名、競選過程、投票過程、選舉結果等方面。

首先,X國選舉委員會的遴選過程牢牢掌控在特定主體手中。學界將這種模式總結為“下選上”和“老選新”。X國議會的常務委員會是在法理上屬於議會的下位機構。然而,X國《選舉法》規定,基層以上議會的常務委員會主持本級議會民意代表的選舉,且任命本級議會的選舉委員會——此為“下選上”,由議會的下位結構主持議會民意代表的選舉。由於選舉前新議會尚未組建,負責選舉新議會的選舉委員會只能由上屆議會的常務委員會任命——此為“老選新”。根據公開可查的資料,選舉委員會的主任通常由常務委員會主任兼任。因此,選舉委員會的運作實際上是在特定主體的掌控之中的。需注意的是,基層議會無常務委員會,但是,《選舉法》規定基層選舉委員會由上級議會常務委員會任命,且受到上級議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

在選區劃分過程中,X國特定主體可採取至少兩種方法滿足需求。一是按照《選舉法》中規定的,“按生產單位、事業單位、工作單位”劃分選區。這樣一來,特定主體便可保證某些單位中必然產生民意代表。二是選區擴容,突破法律規定的一個選區一至三個民意代表,以便安排特定主體中意人員擔任民意代表。

候選人提名過程也可以採取各類辦法弱化“失匹配問題”。候選人獲得提名的前提是通過X國特定主體的忠誠度測試。根據公開的官方檔,提名過程必須堅持特定主體的“領導”,把民意代表選舉“作為[特定主體]管幹部、管人才的重要工作內容,強化[特定主體]領導和把關作用”。除此以外,官方文件明文規定,“對於那些政治上有問題的,品行不端、道德敗壞的”,一律不准提名。根據一些學者的調研結果,基層初步推薦候選人時,蓋的公章有時甚至是特定主體的公章,只是在後來推薦正式代表人時才轉換為選舉委員會的公章。為了保障計畫內民意代表可順利當選,特定主體經常充分利用組織資源,動員成員以選民聯名(縣以下)或代表(縣以上)聯名形式推薦計畫內代表候選人。這些組織提名獲選率通常接近100%。在X國還存在獨有的候選人“醞釀”制度,即在正式確定候選人之前,將初步的候選人名單交由本屆議會民意代表充分協商討論,以最終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據統計,選民連署提名的候選人被“醞釀”、“協商”掉概率遠高於團體提名候選人——當然,連署的選民可能依然是符合特定主體需求的人員。

在競選過程中,X國不能允許自由競選。多年以前,X國B市和S市曾出現過競爭性選舉的苗頭,這極大地惡化了“失匹配問題”。在那以後,X國通過修改法律等手段,再次收緊選舉的競爭性。X國《選舉法》規定,“選舉委員會根據選民的要求,應當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由代表候選人介紹本人的情況,回答選民的問題。但是,在選舉日必須停止代表候選人的介紹。”換句話說,只能在選舉委員會的組織下,候選人才能與選民進行交流。事實上,即便允許自由競選,X國的《選舉法》也已經為不滿足特定主體需求的候選人設定了充足的障礙。候選人的競選資金必須“列入財政預算,由國庫開支”,“公民參加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境外機構、組織、個人提供的與選舉有關的任何形式的資助”。除了排除計畫外候選人,X國特定主體也通過隱晦的“反復強調”、“群眾理解”,確保計畫內候選人當選。

在投票過程中,雖然法律已經規定必須秘密投票,但至少在以往的實踐過程中,秘密投票常常不能實現。根據一些學者的觀察,投票主持人常常不提及秘密寫票處的事,事實上也未設置秘密寫票處。由於不瞭解候選人,選民在實際投票時也顯得隨意,“所有的人都挨在一起,拿到選票,馬上畫圈打叉,五分鐘以內,在場的數百名投票者就完工走人了”。客觀地說,這一現象是符合X國特定主體的需求的。選民投完票後就迅速撤離,便無法核實開票結果的真實性。當然,目前的投票現象如何,還有待觀察,或許已經有了一些實質性的改變。

除了上述防患於未然的辦法,X國也有手段對選舉結果施加影響。最根本的辦法是規定某人必須獲選民意代表,即“戴帽選舉”。實施過程中,選舉委員會將符合需求的計畫內候選人分配到某一選區,若其獲選,則結束選舉,若其落選,則收回該選區分配的名額,且不得由其他候選人佔用。這樣的民意代表被稱為“戴帽代表”。可以這樣理解,這位候選人是戴著民意代表的帽子來到這一選區的,如果沒能選上,那麼他也將戴著民意代表的帽子回去,“揮一揮衣袖,不留下一個名額”。“戴帽代表”多是X國特定主體內的關鍵人員,但基層在也存在。

比戴帽選舉不確定性稍大的辦法是設定連任配額,即事先便發文設定某個比例的民意代表必須連任。如N市的《選舉工作安排意見》明文規定,“為保持[議會]工作的連續性,連任代表不低於三分之一”。X國也存在“預留名額”的說法,即不將全部的代表名額分配到對應選區,而是預留若干名額以備後用。W市曾於2021年9月6日發文,明確“預留市第四屆市級[議會民意代表]名額44名”。顯然,這些名額將導致選區內正常民意代表配額的減少。

應該說,X國這種“未卜先知”,規定民意代表成分的做法非常常見。J市於2021年9月30日的公開檔要求,“領導幹部擔任人大代表的比例要繼續從嚴掌握”。事實上,各個群體的民意代表比例都是有規定的,如前面提到的N市發文規定,“縣、鄉兩級人大代表結構參照本屆的比例一般應掌握在,縣級:公務員不超過30%,企業負責人不超過10%,專業技術人員占15%左右,工人占15%以上,農民占20%以上,其他各方面代表人物占10%左右。鄉級:公務員不超過20%,企業負責人不超過3%,專業技術人員占10%左右,工人占5%左右,農民占55%以上,其他各方面代表人物占7%左右。縣、鄉人大代表中[特定成員]代表一般占65%左右,婦女代表占25%以上。”特定主體成員比例65%左右這一規定有其特殊含義。X國《憲法》規定,修改憲法需得到三分之二國會民意代表的贊同票。因此,保證拿下65%的國會民意代表將極大有利於推動《憲法》與時俱進。當然,65%左右只能理解為最低限度,而非最高限度。統計資料顯示,X國最近四屆國會中特定主體成員的民意代表比例均超過70%,已然超過三分之二的規定。

X國的這些舉措在實踐中已經被證明是行之有效的。最明顯的證據是X國議會的某些議案的贊同率遠高於一般國家,往往只有個位數的反對票,甚至完全沒有反對票——這是公共決策中的奇跡。從設立選舉委員會到影響選舉結果,X國全面系統、不留死角的經驗為有效解決“失匹配問題”提供了充分的借鑒,也為投票理論的發展做出了突出貢獻。由於資料缺失和筆者知識、能力不足,本文涉及的X國“失匹配問題”解決途徑難免挂一漏萬,望讀者補充和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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