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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解惑小教室 - 雇主可以因為生意不好就分期支付員工薪水嗎?EP.37

近期各產業仍在疫情衝擊的餘波之下,不少企業選擇在年底宣布大幅裁員,也有部分企業以分期給付薪資的方式緩衝人事支出。透過本文可以幫助雇主了解,分期給付薪資或資遣費是否合乎勞基法規範,還有哪些細節應該注意?

【正文開始】本文作者 360d才庫事業群

案例

  阿德在一間餐廳當服務生,面試時雖然沒有特別約定發薪方式,但往常都是固定在每月5號發薪。由於餐廳最近受到疫情影響,老闆決定這個月起先發半薪,剩下的薪水預計在月底前付完。員工們聽聞消息後感到很為難,大家也有各自的經濟壓力,希望援引法條要求公司維持原先的發薪模式。阿德想知道勞基法有規定公司必須固定發薪嗎?雇主可以因為生意不好而分期支付員工薪水嗎?

解答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也就是說,如果當初面試時,沒有獲得公司明確說明如何發薪,那麼公司因故一個月內分兩次發薪並無違法。

 回到阿德的案例,過去餐廳的營收狀況良好,因此固定在每月5號發薪,這個發薪方式是公司長期以來的固定作法,但並沒有在面試時與雇主共同約定。因此,公司在受到疫情影響後調整發薪方式,只要仍在一個月內完成給付薪資,就沒有造成違反勞基法的疑慮,但建議還是提前知會員工,取得員工的諒解。

小提醒

 由於勞基法條中有明訂「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因此如果雇主與勞工約定每45天給付一次,或每二個月給付一次等規定,都會構成違反勞基法的事實,其主管勞工局可依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開罰2萬至100萬元罰鍰。

延伸案例

Q:如果公司實在經營不善而必須資遣員工,那麼資遣費是否也可以分期付款?

A:依照勞基法第17條規定,雇主若要終止勞動契約,應依勞工年資比例發給資遣費,並於終止勞動契約30日內發給勞工資遣費。若資遣員工時雇主沒錢支付資遣費,須與勞工協商分期支付之相關事宜。

如果雇主資遣員工時出現下列幾種狀況:未依法計算資遣費標準、未於期限內發給、沒有獲得資遣員工同意發放方式,其主管勞工局將依勞基法第78條,處以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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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勞基法》
第 23 條
1.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2.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第 79 條第1項第1款
1.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第 17 條
1.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2.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第 78 條
1.未依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七項、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2.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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