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下的毒品戒瘾治疗&观察勒戒
前几天一位做律师的朋友,他带着一份法院的裁定来咨询,他听说第一次施用毒品可以声请戒瘾治疗,不用进勒戒所,但为何只做过一次笔录
就突然收到地方法院裁定令「XXX入勒戒处所观察、勒戒」
我想不论是谁,都明白只要是用了毒,那就有很高的机率进勒戒所,在我国,对于第一次(或五年后再犯)施用第1、2级毒品的人,目前是采取「观察、勒戒」或「戒瘾治疗」双轨制度,当警方将施用毒品被告移送地检署后,检察官开庭讯问过被告后,便会决定要声请地方法院裁定将被告送勒戒所「观察勒戒」,还是直接转介医疗院所为「戒瘾治疗」并为缓起诉处分。
那问题来了,什么是「观察勒戒」?
又什么是「戒瘾治疗」?这两者之间的差异你了解了吗?
戒瘾治疗
而所谓的戒瘾治疗,就是由检察官转介医疗院所评估,由被告自费进行毒品戒瘾治疗,戒瘾治疗期间为期一年,只要于医院指定日期去看诊即可,不会影响日常生活作息,跟「观察勒戒」是被关到勒戒所丧失自由不同。
如果医院评估可接受戒瘾治疗,检察官便会下附命完成戒瘾治疗之缓起诉处分,只要按时完成戒瘾治疗,期间不要有其他犯罪行为,缓起诉处分就不会撤销,也不会有任何前科。
观察勒戒:
所谓观察勒戒,我做台北律师的朋友和我分享,就是将施用毒品的被告送到戒治所(新竹以北送到新店戒治所),而观察、勒戒期间最长是2个月,这2个月期间是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简单说就是关在戒治所),观察勒戒前2周会先就被告在戒治所之行为表现,加以评分。
入戒治所四至六周后,可再做一次评估以做必要之评分修正。如果分数达60分以上,就会被认为有继续施用毒品「倾向」,检察官便会再向地方法院声请「强制戒治」,强制戒治期间6个月至1年,同样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关在戒治所)直到期满。
延伸阅读:《戒瘾治疗没完成,算是观察勒戒了吗? 》
一旦犯了毒,要选择哪一种方式戒毒?
要知道,人一旦犯了毒,那是必也要走上一段长路,究竟要选择「观察勒戒」还是「戒瘾治疗」,就要评估自己对自由的渴望。因为戒瘾治疗是必须要自费的,另外委任律师出庭或撰状也需给付台北律师费,换句话说,就是「用钱买自由」。如果没办法负担上述费用,那就只能浪费自己的时间及自由,进行官方的观察勒戒程序。
如果选择自费戒瘾治疗,检察官考量是否给予戒瘾治疗缓起诉处分时,往往会考量被告究竟是否会有毅力、时间、金钱完成一年期的戒瘾治疗,且必须要被告本人同意,所以如果检察官认为被告无正当工作或着根本没有钱可以完成戒瘾治疗,往往会直接向法院声请观察、勒戒。故委请律师协助,是最能够向检察官展现未来愿意完成戒瘾治疗决心的表现,较易获取戒瘾治疗缓起诉处分。
而一般观察勒戒,则依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20条第1项规定,观察勒戒期间不得逾二月。但如果戒治所认为有继续施用毒品的倾向,可由检察官向法院声请「强制戒治」,期间是6个月到1年,若针对毒品勒戒有其它疑问,建议也可以参考各法律咨询所提供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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