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白集∣江国庆命案–冤死的灵魂终得雪(01.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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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纲〕 ║
║ 案件背景...................................................01.上║
║ 重要时序整理........................................ 01.上║
║ 因测谎开头的悲剧................................01.上║
║ 充满严重瑕疵的军事审判..................01.下║
║ 废除死刑的有力论证? .......................01.下║
║ 写在之后...................................................01.下║
║ 参考资料...................................................01.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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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充满严重瑕疵的军事审判
相信大家都听过「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这句法谚。法院在认定事实时,必须要依照「证据」,并且要达到一般人都不至于有怀疑的心证程度,才可以作成有罪判决,只要对被告是不是有犯罪怀有任何的合理怀疑,就应该要作出无罪判决。江国庆案从调查之初就存在种种违反《军事审判法》(修正前)和破坏人权的情形,但在军方和军审单位刻意忽视下,瑕疵层层堆叠终于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细译各判决,我概略整理七大缺失如下:
一、负责调查的反情报队人员不具军法警察或军法警察官身份
江国庆案为军事审判案件,依修正前《军事审判法》由军事检察官、军法警察(官)负责侦查。然而,陈肇敏却在1996/10/02的「0912专案小组」会议结论裁示「对刘景太、江国庆二员之侦讯方式可作改变,如二天内仍无进展,请由反情报队试试」 ,指示本案由不具军法警察(官)身份的反情报队负责侦查,违反修正前《军事审判法》规定。
二、利用禁闭程序进行讯问
本案已进入司法程序,对人犯江国庆应执行拘提或逮补,依修正前《军事审判法》第110条第2项规定,人犯解送前应看管在机关或营房内。但在本案中,军方却是以江国庆在侦讯时隐瞒事实、误导侦查方向为理由,对江国庆处以21天的禁闭处分(禁闭处分是行政程序而非司法程序),将江国庆关入禁闭房内,并假借禁闭进行违法讯问,违反修正前《军事审判法》规定。
三、未及时移送法院(空军作战司令部)审问
《宪法》第8条第2项规定:「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时,其逮捕拘禁机关应将逮捕拘禁原因,以书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亲友,并至迟于24小时内移送该管法院审问。本人或他人亦得声请该管法院,于24小时内向逮捕之机关提审」,反情报队却对江国庆进行至少37小时的讯问,远远超过《宪法》规定的24小时,期间也没有通知江国庆的亲友,完全视《宪法》保证人民诉讼程序权于无物。
四、以不正方式进行讯问
修正前《军事审判法》第109条规定:「讯问被告,应出于恳切之态度,不得用强暴、胁迫、利诱、诈欺及其他不正之方法」。反情报队在对江国庆进行讯问时,反覆播放谢姓女童相验解剖影片予江国庆观看;作势以电击棒电击江国庆;将江国庆双眼蒙住,带到运用声光、音效制造肃杀气氛的地点进行讯问;分组轮流对江国庆疲劳讯问,种种行为造成江国庆心理受到高度压迫、恐惧。反情报队成员何祖耀在侦讯江国庆时,更有诱导讯问的情形,问题中均已有暗示答案。
何问:你在洗手台清洗的血迹?江答:应该是吧何问:马桶【厕所】有没有血迹?江答:没有印象,应该有吧何问:后来你有去洗那把刀子?江答:应该有。
五、草率认定江国庆自白具任意性
被告自白作为证据使用的前提,在于具备「任意性」及「真实性」 ,也就是被告需要出于自由意志,在没有强暴、胁迫、利诱、诈欺、违法羁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的情形下作出自白,且自白内容与事实相符时,才可以作为证据。江国庆及辩护律师于军审初审时,就争执江国庆自白的任意性,但空军作战司令部却没有做详细调查,草草认定江国庆是在自由意志下认罪的,已经违反上述原则。空军作战司令部不仅草率认定江国庆自白具有任意性,更在审判中过度仰赖自白,进而作出江国庆死刑的判决。
六、空军作战司令部无视审判官回避规定
为了确保判决公正性,无论是在《刑事诉讼法》或《军事审判法》中都有法官、审判官的回避制度,旨在禁止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亲属关系或本案相关人员,再次参与本案,导致判决公正性受到质疑。江国庆案中,初审负责审理的审判官为吕德义、罗正南、宁方中三人,在国防部撤销初审判决发回更审时,该三人理应按修正前《军事审判法》第67条第8款规定:「审判官曾参与前审之判决者」自行声请回避,但更审负责审理的审判官仍然是吕德义、罗正南、宁方中三人,完全无视回避制度对被告的保障目的。试问,该三人本就认定江国庆有罪、应受死刑判决,又怎能在不受任何影响下,公正进行更审程序?
七、证据间多有矛盾
- 判决中引用的国防部军法局国军法医中心1996/09/30鉴定书,竟然援引日期在后的法务部调查局1996/10/07检验通知书鉴定结果,时序显然有误,国军法医中心1996/09/30鉴定书如何作成?是否具有参考价值?存有疑问。
- 就证物卫生纸是否存有江国庆精液迹证乙事,国军法医中心推定「含有死者血液及被告精液」,但刑事警察局检验结果为「未发现精子细胞」,鉴定意见明显未一致。
- 就证物卫生纸斑迹的检验结果,国军法医中心、刑事警察局虽然都不排除有江国庆DNA的可能,但基因型别组合方式没有完全相符(鉴定结果应该要完全相符) 。
- 江国庆自白是用卫生纸「擦拭」被害人下体,但卫生纸上的痕迹却是「喷溅痕」的可能性较大,显然矛盾。
- 凶刀上没有采集到江国庆的指纹。
- 凶刀是在案发现场被发现,发现时是干燥、干净的,假设江国庆是拿这把刀行凶,上面必定有大量血迹,应该要带离现场才有机会将血迹细细清洗干净。既然已经将凶刀带离现场清洗,又何必将清洗后的凶刀再次放回现场?显不符合经验法则。
- 江国庆自白是在当天中午12:40进到案发现场,但根据证人证词,谢姓女童可能在12:30以前就已经遇害。
- 江国庆自白是用谢姓女童的衣物清理现场,没有用水冲洗,但根据证人证词,现场有遭人以水冲洗过的痕迹。
- 江国庆自白对谢姓女童穿着的描述,与谢姓女童实际的穿着样式、颜色都不符。
- 现场采集到的掌纹,经鉴定后与江国庆、许荣洲均不符(2010年重新鉴定后,认定该掌纹为许荣洲掌纹) 。
侦审程序中,对于被告有利及不利的情形应一律注意。然而在江国庆案,明明证据间有这么多矛盾的地方,而且在判决确定前,许荣洲已经有类似手法性侵案件的涉案可能,种种迹象均显示江国庆或许不是实际犯人,军审单位理应要更加仔细斟酌,查明事实真相,却完全忽视这些迹象,漠视应该达到没有任何合理怀疑的证据法则,甚至用不合法的手段逼迫江国庆自白,径行对江国庆判处死刑,实在是重大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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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废除死刑的有力论证?
如文章最开头所说,江国庆案是我国司法史上相当重大且著名的冤案,甚至导致一条无辜生命的消逝,持废除死刑论点者,就将本案当作是有力论证,认为死刑具有不可回复性,人死不能复生,一旦发生冤案,没有挽救的余地。
江国庆案发生的原因完全出于军审单位,漠视法令,违反人权,各种行为的目的都只是急着破案、叙功,将司法保障人权、发现真实的要求踩在脚下。江国庆被冤判的原因,是因为死刑制度吗?我想不是的,回归案件本质,强化搜证、侦查能力,加强审判品质,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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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写在之后
国防部北部地方军事法院在2011年宣告江国庆无罪的再审判决最后,引用了《左传》的一句话: 「淫刑以逞,谁则无罪」 。常听到有人说,法律是用来保护坏人的,我无法完全反驳这句话,毕竟法律的确没办法百分之百实现正义,司法单位也有很多大家想像不到的无奈,只愿我国法律、制度、审判在每一次的案件里更趋完善,毕竟现在已经不是「来人啊,给犯妇上夹棍」的时代了。
选择这个案件,除了跟@漫阅读提到以外,也跟我无缘的论文有关。学界很多针对这个案件的文章,但都是针对几个特定议题的探讨,不是我想看的,干脆自己写一篇。一口气读这么多个判决,只有「酸爽」两个字可以形容,写的过程中会不自觉用法律文字来写,惊觉之后又改掉,就这样修修改改了好几次,如果还是觉得很拗口,请多包涵。
第02篇会写许荣洲案,就会开始带到犯罪学的内容了,应该会比较有趣、容易阅读一点,应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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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资料
- 「江国庆案」条目,维基百科。
- 财团法人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江国庆案报导。取自https://www.jrf.org.tw/keywords/21#more 。
- 监察院(2010/05/12),099司正0004号纠正案文。
- 许荣洲案判决,台湾台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诉字第17号刑事判决、台湾高等法院101年瞩上诉字第1号刑事判决、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813号刑事判决。
- 陈肇敏等人民事赔偿判决,台湾台北地方法院101年重国字第22号民事判决、台湾高等法院103年重上国字第7号民事判决、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2853号民事判决。
- 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236号刑事判决。
- 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2915号刑事判决。
- 吕佑文(2020),科学证据之研究-以测谎鉴定为中心,中央警察大学警察政策研究所硕士论文。
- 徐子评(2020),刑事程序中测谎之研究,国立台北大学法律学系硕士论文。
- 赵子翔(2020),侦破谎言可能吗?台湾测谎技术的STS研究,国立阳明大学科技与社会研究所硕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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