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笔记话术攻防保单非亲签/代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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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实务上的案例,如保险业务员已经将要保书带回公司,事后询求客户的同意后,就代为签名了,实际上,购买保险到底可不可以代为签名? 代为签名的保单到底有没有法律效益?

案例

孝顺的李先生帮他在老家台东的父母各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要保人和被保人属于同一个人,但是李先生是在台北工作,久久才回老家一次,所以要保书上签名为业务员代签。


被保险人陈小姐于未成年时(12岁)被亲戚私自成立一张人寿保单,因为该亲戚为保险业务员,需要有业绩贡献,站在维护亲戚情谊的立场上,事后也同意这张保单,但该张保单中的被保险人及法定代理人(父亲/本人)的签名皆为伪造是由他人代签的。


实务

但很多情况,是业务员和要保人及被保人之间关系交好,或者是要保人、被保人为怕麻烦,彼此就口头上说好,业务员就签了,保险契约也走的下去,要保人及被保人也没有权益损失,可能就相安无事,这种情形在某些险种如车险、旅平险这种保费少,保险期间短的契约,很常见,因为本人亲签的成本如交通往返、约时间地点等,都比保费来的高。


假如是保费高,保险权益大的保单,而当要保人或被保人权益受损害时,那么有没有代签,就要讲清楚说明白了,最常多争议性的案例,如投资型保单,当保单价值因投资标的暴跌的时候,要保人或被保人觉得不舒服,甚至保单价值过低,低于最低目标保费,这时候就会站出来,主张是代签的,这时候,只要被证明不是本人签的,保险业务员一定会被检讨,负起责任。


补救措施

1.办理补签名。根据法律规定,所谓被保险人同意,包括事前同意及事后同意,事前同意为允许,事后同意为追认。为了避免纠纷和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论是投保人还是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未亲笔签名的,应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补签名手续,以留存书面证据。补签名实质上是对他人代签签名行为的事后追认,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


2.与保险公司协商处理。如投保人、被保险人不认可所购买的保险,可依法予以撤销或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作退保处理,分清缔约过程中的过错和责任,对退保的金额达成协议;如不能达成协议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结论

网路上充满了种种以讹传讹、积非成是的说法,现代人面临的最大问题并不是找到资讯来源,重点反而是如何厘清正确的资讯。如同各位知道的,保险公司受到监管机构监督,有保险法、保险业务员管理规则等规范。依据第105条,民众向保险公司订立的死亡保险契约,没有取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约定保险金额,这个契约是无效的。民众也就可以随时撤销这个契约。而业务员未依规定亲自会面要、被保险人及确认其亲签的话,则可依《保险业务员管理规则》第19条,最高可惩处1年停止招揽,或是撤销业务员登录证。而擅自在保险契约相关文件中填写或签章,将涉刑法第217条伪造印章印文、第210条伪造文书及第216条行使伪造文书等罪,可处5年以下徒刑。

CC BY-NC-ND 2.0 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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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斜槓工程師我是個味覺白癡,味蕾分辨不出100塊的澳牛和1000塊的和牛差在哪裡,希望不要再打鐵了。 「打鐵」是指投籃不進,球打在籃框上就會聽到「噹」的一聲,就像鐵匠打鐵的聲音,有點引申為作白工的意思。 有拍盡力回拍,也歡迎關注,歡樂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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