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是”:作为集体行动的公共舆论运动(第一节:何为MeToo?MeToo何为?)

林三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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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F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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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于2019年3月13日,发表于《思想》第38期(2019)第253-324页(台北:联经),预印版PDF可在此下载: https://papers.ssrn.com /sol3/papers.cfm?abstract_id=3463859 。本文原拟以《“我也是”:集体证言、程序正义与社会变革》为题,后因病未能及时完稿,故分为上下两篇撰写。上篇正文约三万八千字,脚注约八千字,因篇幅过长,无法在本站保存草稿,只能分节发出。一下是第一节。


1 引言:何为MeToo? MeToo何为?

2018年,MeToo(「我也是」、「米兔」)运动的旋风一度席卷中国大陆,从高校、公益圈、传媒界到宗教界,诸多有头有脸的人物在性侵扰指控下纷纷现形[1] 。与此同时,这场公共舆论运动也在推进反性侵扰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一些初步的成果,譬如促使中国最高法院正式将「性骚扰损害」纳入关于教育机构责任纠纷的民事案由、一些地方出台反校园性侵扰工作机制等等[2]

不出意外的是,MeToo运动的短暂成功也引发了强烈的反弹。一方面,官方出于对社会自组织力量及公民运动的恐惧,惯性式地采取删帖、约谈等维稳措施,打压与MeToo相关的讨论与行动,令其在九月份之后迅速从本已相当逼仄的互联网公共空间中销声匿迹;随着运动的舆论势头遭到压制,一些施害者亦借机反扑,对敢于出面指证的受害者秋后算帐。另一方面,中国民间对MeToo运动的质疑声从未断绝,其中既有对其它国家「反MeToo派」主要论点的学舌,又不乏一些颇具「中国特色」的观念与主张。由这些质疑以及相关回应所延伸出的种种争论,虽曾在七、八月间形成一场公共说理的小高潮,却因官方舆论管制的加剧,导致本来有望继续深入的讨论戛然而止[3]

本文不揣冒昧,试图对MeToo运动质疑者的各种常见观点与论述,加以较为全面系统的辨析及回应。不过在此之前,或有必要简单谈谈MeToo运动的脉络、机制与诉求,作为后文讨论具体议题的铺垫。

1.1 反性侵扰的脉络

就其本意而言,「MeToo运动」特指当前这样一波以反对性侵扰为核心诉求的社会运动:其滥觞于2017年10月的美国,借助互联网上一个同名标签的病毒式传播而兴起,并在此基础上持续动员迄今。当好莱坞制片人哈威·韦恩斯坦性侵惯犯的真面目终于被媒体揭露之后,女明星艾丽莎·米兰诺在推特上发起#MeToo标签,鼓励有过被性侵扰经历的女性说出自己的遭遇。此标签当天就有超过20万条推文采用,反映出性侵扰问题的普遍与严重。很快MeToo运动便从线上拓展到线下,演化为席卷全美的反对性侵扰的社会浪潮,进而蔓延至全球其它国家。 2018年1月1日,旅居美国的罗茜茜博士在网路上实名举报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陈小武持续性骚扰多名女学生,是为这一波「中国MeToo运动」的发端。

不过围绕MeToo运动得失而展开的公共争论,往往并不限于针对当前这一波特定的社会动员,而是泛及一般意义上的「反性侵扰的制度倡议」、「反性侵扰的公共舆论运动」、「在互联网上曝光性侵扰的做法」等等。毕竟,MeToo运动与之前其它反性侵扰实践有着高度共享的母题,其诉求、策略、政策建议等等,很大程度上均早已被过往的相关探讨所覆盖(比如应当如何界定性侵扰、性侵扰指控的可信度有多高、何为性侵扰调查的正当程序及恰当证据标准、公共舆论的意义何在),真正的新议题(比如互联网带来的变化)为数有限;甚至就连运用互联网平台以及「MeToo」标签来开展反性侵扰动员,也并非这一波MeToo运动的首创[4] 。然而由于每一波运动都会吸引来一批此前并不关心或了解既有理论及实践积累的评头论足者,所以这些质疑中的绝大部分其实属于闭门造车,而回应者也不得不将许多精力花在对基础议题的反复澄清上;反过来也一样,MeToo运动出现之后为其辩护的论述(包括本文在内),基本上都承袭前人的洞见,并无太多独出机杼之处。

另一方面,无论在MeToo运动的直接发源地美国,还是世界其它地区,反性侵扰的理论与实践,从话语模式、政策议程到问题意识,均受到各自社会、政治、法律条件以及既有抗争脉络的高度型塑,具有隐蔽的地方性,值得别国的借鉴者注意分辨。

以美国为例,自1974年琳·法尔利(Lin Farley)首创「性骚扰」概念之后,如何在美国的判例法体系中为其找到一席之地,用父权社会既有法规与判例的「旧瓶」装下女权主义概念的「新酒」,便成了同情性骚扰受害者遭遇的法官与法学家们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5] 。 1986年美国最高法院决定采纳凯萨琳·麦金农(Catherine MacKinnon)的理论,将职场性骚扰定义为「性歧视(sex discrimination)」的一种,以便在《1964年民权法案》「第七款( Title VII)」中创造相应案由[6] ;同理,校园性骚扰也被《1972年教育修正案》「第九款(Title IX)」对校园性歧视的规定所涵盖。

在这一制度安排下,雇主/学校倘若接受了联邦政府的拨款,便有责任受理职场/校园性骚扰投诉。这固然加强了对(接受联邦拨款的)雇主/校方的问责[7] ,另一方面却也导致法院只接受当事雇员/师生对雇主/校方不作为或处置失当的起诉、而不再接受职场/校园性骚扰受害者针对作案者本人的民事侵权(tort)诉讼,严重限制了受害者申张正义的渠道与赔偿额度[8] 。与此同时,性骚扰投诉受理权从法院转移到雇主/学校行政部门,也令后者是否有充分的能力或动机保证内部调查的专业与公平、反性侵扰机制是否会造成「性官僚机构」的过度扩张、职场/校园违纪处分的证据标准应当比照哪种类型的司法审判、雇主/校方究竟多大程度上应该为职场/校园性骚扰负责等等议题,在相当大程度上主导了当代美国关于反性侵扰机制(以及MeToo运动会对具体案例及制度造成何种影响)的争论(详见本文续篇第6节)。尤其随着高等教育院校成为美国当代「文化战争」的焦点战场,围绕反性侵扰制度的论战绝大多数时候都把注意力集中在「第九款」的阐释与运用上。 2018年末,部分出于对MeToo运动的反扑,特朗普手下的保守派教育部长贝琪·德沃斯推出了一份「第九款」行政规则修订草案,旨在大幅削弱奥巴马时期改良完善的反校园性骚扰机制,再一次将相关争议推到了舆论舞台的中心(我参与撰写了耶鲁法学院学生工作小组对德沃斯草案的批评意见书) [9]

美国的种族问题同样对其反性侵扰运动及MeToo运动造成了深刻的影响。尤其在后民权运动时代美国黑人受困于「大规模入狱(mass incarceration)」的恶性循环、以及黑人男性遭到错误定罪及过度刑罚的比例远高于其它族裔等现实背景下,对于性侵与家庭暴力的处理,出现了认为刑事司法的介入多多益善的「监禁派女权主义(carceral feminism)」,与认为前一方案的种族主义恶果太过严重,主张改由民事侵权诉讼、社工干预、暴力倾向强制治疗等其它模式取代刑事惩罚的「反监禁派女权主义(anti-carceral feminism)」,这两大对立阵营。类似地,对于美国高校的「第九款」反性侵扰机制,有人认为由于学校行政人员往往缺乏充分的法律训练或指导,难以主动排除种族偏见,因此除非提高校园性骚扰违纪处分的举证责任标准(亦即高于民事审判通用的「证据优势」标准,详见后文),否则便会冤枉许多无辜的黑人男学生;但也有人反驳说,学校行政人员的种族偏见其实也经常导致黑人女学生的性骚扰投诉得不到严肃对待,如果进一步提高举证责任标准,对她们就更加不公平[10] 。再如美国MeToo运动中不同个案得到的舆论关注度与反应激烈程度,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受到种族偏见的影响,也是运动过程中不断引起反思的问题[11]

中国的情况则大相径庭,一党专制的政治结构、反性侵扰制度建设的一片空白、调查记者业的凋敝、文革造成的集体「创伤后应激」等「特色国情」,共同决定了中国MeToo争论各方的问题意识与话语策略。比如在中国MeToo运动的支持者与反对者中,各有一部分人采取的是基于「国情」的「让步式」论述策略(前者譬如:「MeToo运动在欧美法治国家可能确实有点走过了头,好好的法律途径不走,非要到网上一哭二闹,纯属『白左』们没事儿瞎折腾。但中国的法治状况就是个笑话,性侵受害者根本求告无门,而且MeToo舆论的热度还没有起来就遭到删帖打压。这种情况下还担心中国MeToo运动走过头,实在是太不接地气了吧!」后者譬如:「恰恰是因为欧美国家有法治作为保障,造谣诽谤者需要承担相应后果,加上媒体和民众的素质比较高,所以MeToo运动才不会走向极端。中国就不同了,民众素质低容易被煽动,政府更是巴不得利用性侵指控来打击不听话的公知。橘生淮北则为枳,MeToo运动到了中国,要是任其发展下去,不变成另一场文革才怪!」);尤其中国的MeToo质疑者普遍将这场运动斥为「大鸣大放大字报」,更与后文革时代官方历史叙事对一代人的洗脑息息相关(详见第3节)。

1.2 MeToo运动的三重诉求及三类反弹

尽管各国反性侵扰的话语及议程存在地方性的脉络差异,但MeToo运动作为一波持续不间断的跨国社会动员,其机制与诉求则是明确与共通的。概而言之,即通过鼓励性侵扰受害者做出关于自身经历的公开证言(public testimony),形成对性侵扰经历普遍性的共同知识(common knowledge)、以及反性侵扰的公共舆论压力,从而达到对个案的追责,对性侵扰受害者及潜在受害者的赋能,和对纵容甚至鼓励性侵扰的制度及文化的促变。

个案追责无疑是MeToo运动中最直观、最引人注目的部分;当人们总结MeToo运动的「辉煌战果」时,首先提起的往往也是其成功地将哪些性侵扰犯拉下了马[12] 。不过如果把个案追责视为MeToo运动的首要甚至唯一诉求,就无法理解如下两点:其一,通过传统媒体或互联网平台曝光性侵扰的案例,过去各国均时有发生,其中一些也引起了巨大的舆论反响,但是为何只有在「Me Too」的集结号声中,性侵扰的舆论曝光才超越诸多孤立的个案声讨,汇合升华成公共舆论的一场运动[13] ?其二,无论前MeToo时代,还是MeToo运动中,舆论所曝光的性侵扰个案都有很大一部分并未达到追责的效果(比如后文提及的卡瓦诺事件等);然则追责效果的不尽人意,为何无阻越来越多的性侵扰受害者加入MeToo运动的行列,公开诉说自己的遭遇?

在父权社会文化中,遭遇性侵扰是一件耻辱且「不可说」之事,受害者往往在事件本身的伤害之余,又因身边亲友甚至执法人员的冷漠与敌意而受到二重创伤,以及为社会文化偏见所困,陷入对自我的种种责备、怀疑、厌恶与否定[14] 。被压迫群体的公共证言本身具有疗愈(therapeutic)和促进意识觉醒(consciousness-raising)的作用[15] ,而「我也是」这一表述进一步强调了性侵扰经历的普遍性与共鸣性,将原本孤立的受害者联结成心理上的共同体,借此克服现实中的冷漠与敌意、以及由社会文化偏见的内化而导致的负面自我评价,实现集体性的赋能。与此同时,当公共证言的言说内容从个案上升到集体经验时,公众对这一原本遭到忽略的集体经验的共同知识,也将令公共舆论的喧嚣沸腾不单只是针对孤立的个案,而是直指其背后更根本性的制度与文化,在个案追责之外推动长远的社会变革。

MeToo运动的这些诉求,自然也引来了针锋相对的反弹。大致而言,常见的反MeToo论调存在下述三类「理想类型(ideal types)」——当然在实际争论中,并非所有对MeToo运动的质疑都以如此夸张的形式呈现,很多时候质疑者的表述要显得温和许多;不过即便对于较温和表述的质疑,倘若深究其背后的预设和话语元素,往往万变不离其宗,均可在下述三类「理想类型论调」中找到对应[16]

(1)「群氓批判」声称:MeToo运动实为文革时代「大鸣大放大字报」在互联网上的还魂,怂恿性侵扰受害者绕开法治渠道,凭借社交网路平台散播一面之辞,煽动不明真相公众的情绪,狂欢式地展开「指控即定罪」的「舆论审判」,践踏无罪推定与程序正义原则,结果不是众口铄金冤枉无辜,就是上纲上线把只是犯下一点无心之失的人打入十八层地狱。
(2)「弱女子批判」声称:MeToo运动是对女性的「自我受害者化」,将其描述成任人摆布的木偶,配合「邪恶有权男人/无辜柔弱女人」的叙事范本,否定女权主义本该推崇的女性力量、勇气与能动性,借此开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连「女孩要懂得自我保护、着装不要太挑逗」的善意提醒都当作「荡妇羞辱」大肆围攻,也令一些别有用心的女性得以扮猪吃老虎两头占便宜。
(3)「道学家批判」声称:MeToo运动体现的是官僚式的僵化无趣与清教徒式的谈性色变,要么否认性关系建立过程中「暧昧」与「试探」的不可避免,要么否认「暧昧」与「试探」的青涩美好,企图推行「签约抚摸」、「签约接吻」、「签约上床」制度,以一刀切的「同意」标准来规训任何带有性意味的互动,不给「情欲流动」留下任何空间。

值得注意的是,这三类「理想类型」之间并非泾渭分明,个中话语元素往往相互纠缠联系,比如「道学家批判」所强调的「暧昧」,与「群氓批判」所指责的「上纲上线」过度惩罚,根本上均事关如何恰当界定性侵扰行为、何时判定性侵扰成立等问题;「群氓批判」对「虚假指控」可能性的极尽夸张,背后反映出的性别偏见又与「弱女子批判」的「自我受害者化论」相表里;等等。此外,由于MeToo运动对个案的曝光与追责,相比另外两重诉求而言更为直观和引人注目,相应的「群氓批判」也便成为质疑者最倚重的理想类型,混杂了最多的话语元素。后文的剖析也因此以「群氓批判」为主要对象(第2至4节、续篇第6节),并通过话语元素的内在关联,兼及另外两类反MeToo论调(第5节、续篇第7节)。

因篇幅较长,本文的写作分为两篇,章节连续编号,分别发表。本篇〈「我也是」:作为集体行动的公共舆论运动〉以下的内容安排如下:第2节与第3节分别考察「无罪推定」与「舆论审判」概念,指出为何质疑者将MeToo运动(以及其它公共舆论运动)视为践踏法治的群氓狂欢,乃是基于对法治原则的错误理解和对历史经验的错位应激。第4节与第5节各自通过对「虚假指控论」与「自我受害者化论」的分析与回应,揭示性别偏见如何隐蔽而深入地扭曲着我们在性侵扰问题上的认知。这几节的讨论,可以认为主要是对MeToo作为公共舆论运动的「消极辩护」,旨在消除人们对这一运动本身的种种误解与恐慌。

接下来的续篇拟题为〈「我也是」:制度完善与社会文化变革〉,侧重探讨反性侵扰制度建设及社会文化再造方面的「积极议程」。第6节以美国的校园反性侵扰之争为例,考察非司法或准司法的反性侵扰制度应当采取怎样的程序和标准,「性侵」、「性骚扰」、「性失当行为」等分别应当如何界定,以及性侵扰惩罚的比例原则问题。由性侵扰的界定与惩罚,引出第7节对MeToo运动抹杀「暧昧」空间、鼓吹「性规训」等质疑的辨析,以及关于何为恰当的性教育和性文化的讨论。最后,第8节简单回应其它若干仅仅基于时势的策略保留(比如担心MeToo运动在当前社会氛围下过于狂飙突进,超出了一般公众的心理接受范围,将许多原本同情反性侵扰诉求的人推到对立面,令保守势力得以借机反弹;或者认为反性侵扰虽然重要,却并非当务之急,MeToo运动消耗了过多本可投入其它战线的社会政治资源;等等),借此总结社会运动的意义及其推动社会变革的前景。

[1]本文出于简便起见,将性侵(sexual assault)与性骚扰(sexual harassment)合称为「性侵扰」;关于二者之间的区别,以及二者与性失当行为(sexual misconduct)的区别,参见本文下篇第6节的相关讨论。对2018年10月以前中国MeToo运动所涉案例及相关舆论的总结,参见端传媒,〈无法回避的浪潮:中国#MeToo调查全记录〉,2018年10月21日( https://theinitium.com /project/20181021-metoo-in-china/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MeToo运动的社交媒体化、去中心化特征,想要完整汇集所有相关案例可谓不可能的任务,包括端传媒这份已然相当用心的「全记录」也仍有诸多遗漏,比如七月底数名中国学生合作举报泰国籍华裔教授王光亮(Non Arkaraprasertkul)性侵及性暴力、九月初女权活动家吕频举报阿里巴巴高管朱卫国对其性骚扰等案例均未收入其中,由此可知同期实际爆出的MeToo案例总数应当远远超出该记录所称的36例;此外,该记录迄于九月底,未能涵盖2018年最后三个月的事态发展,包括朱军、周非、邓飞等若干受指控者对性侵扰受害者及受害者亲友的反诉,刘强东涉嫌强奸案等等。亦参见黄雪琴,〈中国「#MeToo」一周年:历程、成绩与限制〉,FT中文网,2019年1月2日( http://www.ftchinese.com/story/001080907 )对18名MeToo举报者的回访。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法[2018] 344号,2018年12月12日;以及比如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杭州西湖区教育局,《关于建立校园性骚扰未成年人处置制度的意见》,杭西检会[2018] 5号,2018年8月6日(有相关报导称是全国第一个出台的反校园性骚扰工作机制)。当然,这些制度倡议早在MeToo运动展开之前就有中国的女权主义学者及运动家提出,MeToo运动的作用则在于为这些倡议获得采纳提供相应的社会意识与舆论助力。参见刘晓楠(2014),〈性骚扰的现状及法律规制:以港台地区性骚扰立法为鉴〉,《妇女研究论丛》2014年第4期,第41-48页;李军(2014),〈学术性骚扰的共犯性结构:学术权力、组织氛围与性别歧视〉,《妇女研究论丛》2014年第6期,第44-55页;等等。类似地,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2月12日公布的《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提出「建立健全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资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虽不在这一波MeToo运动的直接诉求范围之内,却也不排除相关倡议者从中借力的可能。

[3]对这场公共说理的前半程小结与检讨,参见纪小城,〈中国#MeToo大辩论:并非刘瑜导致撕裂,裂痕一直就在那里〉,端传媒,2018年8月1日( https://theinitium.com/article/20180801-opinion-jixiaocheng-metoodebate/ )。该文提供了当时众多争鸣文章的链接,这里遂不备载。

[4]早在2006年,美国黑人女权运动家塔拉娜·伯克(Tarana Burke)便已在互联网上提出「Me Too」口号、并成立相应的线下组织,鼓励遭遇职场性侵扰的少数族裔女性说出自己的遭遇,力图唤起全社会对职场性侵扰问题以及少数族裔女性生存境况的关注。与主流舆论对伯克的长期冷遇相比,2017年底#MeToo标签的爆红,固然有恶迹累累的特朗普当选总统所造成的危机感、互联网生态的变化等各种因素起作用,却也同样反映出美国女权主义运动内部长久以来的种族张力与阶层张力,及其对「注意力」这一稀缺资源在分配上的切实影响。参见Angela Onwuachi-Willig (2018), “What About #UsToo?: The Invisibility of Race in the #MeToo Movement,” Yale Law Journal Forum 128: 105-126;以及女权主义理论对「交叉性(intersectionality)」的大量讨论。

[5]参见Lin Farley (1978), Sexual Shakedown: The Sexual Harassment of Women on the Job , New York, NY: McGraw Hill,第xi-xiii页;Reva Siegal (2004), “Introduction: A Short History of Sexual Harassment,” in Catherine MacKinnon & Reva Siegal (eds.), Directions in Sexual Harassment Law , New Haven, CT: Yale University Press,第1-39页。

[6] Meritor Savings Bank v. Vinson , 477 US 57 (1986);Catharine A. MacKinnon (1979), Sexual Harassment of Working Women: A Case of Sex Discrimination , New Haven, CT: Yale University Press。但最高法院对「性歧视」的狭隘定义,又导致美国司法机构后来在处理同性之间的性侵扰案件时遇到很多困难,参见Katherine M. Franke (1997), “What's Wrong With Sexual Harassment?, ” Stanford Law Review 49(4): 691-772等批评;亦见本文第5节对性侵扰与各类权力结构之间关系的讨论。

[7]相比之下,未接受联邦拨款的企业及其它机构(比如频繁爆出神职人员性侵丑闻的天主教会、美南浸信会等宗教组织)却完全不需要对其下属的性侵、性骚扰事件负责(尽管它们仍然需要为其下属除了性侵扰之外的其它民事过失负责)。对此类豁免的批评,参见Martha Chamallas (2013), “Vicarious Liability in Torts: The Sex Exception,” Valparaiso University Law Review 48(1): 133-193。

[8]参见Joanna Stromberg (2003),“Sexual Harassment: Discrimination or Tort?,” UCLA Women's Law Journal 12(2): 317-353;Sarah L. Swan (2016), “Between Title IX and the Criminal Law: Bringing Tort Law to the Campus Sexual Assault Debate,” Kansas Law Review 64(4): 963-986等。

[9]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Proposed Rule: Nondiscrimination on the Basis of Sex in Education Programs or Activities Receiving Federal Financial Assistance ,2018年11月29日( https://www.regulations.gov/document?D=ED-2018 -OCR-0064-0001 );Kathryn Pogin, Kath Xu, Alyssa Peterson, Lauren Blazing & Yao Lin, Comment from YLS Community Members re Title IX NPRM ,2019年1月30日( https://www.regulations.gov/ document?D=ED-2018-OCR-0064-31321 )。对「第九款」来龙去脉以及围绕其展开的「文化战争」的综述,参见R. Shep Melnick (2018), The Transformation of Title IX: Regulating Gender Equality in Education , DC: Brookings Institution Press。

[10]前一类论点参见诸如Lara Bazelon,“I'm a Democrat and a Feminist. And I Support Betsy DeVos's Title IX Reforms,” New York Times ,2018年12月4日( https://www.nytimes. com/2018/12/04/opinion/-title-ix-devos-democrat-feminist.html );后一类论点参见诸如Antuan M. Johnson (2017), 'Title IX Narratives, Intersectionality, and Male-Biased Conceptions of Racism,' Georgetown Journal of Law & Modern Critical Race Perspective 9(1): 57-75。

[11]比如在南亚裔演员阿齐兹·安萨里(Aziz Ansari)遭到匿名指控一事中,有人认为安萨里被指控的情节相当轻微,指控者只是利用白人女性的身份特权小题大做,媒体对此事的过分关注正是种族偏见的反映,见Caitlin Flanagan,“The Humiliation of Aziz Ansari,” Atlantic ,2018年1月14日( https://www.theatlantic.com/entertainment/archive/2018 /01/the-humiliation-of-aziz-ansari/550541/ );但也有人认为,亲MeToo运动的媒体其实并没有把安萨里作为众矢之的穷追猛打,相反为他辩护或开脱的声音远多于责备一方,可见MeToo舆论整体上有着充分的自省与自洁能力,见Osati Nwanevu,“There Is No Rampaging #MeToo Mob,” Slate ,2018年1月16日( https://slate.com/ culture/2018/01/the-reaction-to-the-aziz-ansari-allegations-shows-metoo-is-more-measured-than-its-critics-claim.html )。另参前注提及的塔拉娜·伯克首倡MeToo运动一事,以及前引Onwuachi-Willig,“What About #UsToo?”一文。

[12]比如参见Audrey Carlsen et al.,“#MeToo Brought Down 201 Powerful Men. Nearly Half of Their Replacements Are Women,” New York Times ,2018年10月29日(https://www.nytimes.com/ interactive/2018/10/23/us/metoo-replacements.html );前引端传媒,〈无法回避的浪潮〉;等等。

[13]以中国为例,早在罗茜茜举报陈小武之前,互联网上就已爆出过若干舆论影响较大的性侵扰指控,如2017年12月微博网友爆料,南昌大学国学研究院副院长周斌,在院长程水金包庇下长期性侵女生;2017年5月北京电影学院毕业生「阿廖沙」指控班主任之父朱正明以及两名教授宋靖、吴毅性侵,并指控学校掩盖事实、打压举报学生;2016年8月北京师范大学学生康宸玮发表长篇调查〈沉默的铁狮——2016年北京师范大学校园性骚扰调查纪实报告〉,揭露该校教授施雪华(报告中称「S教授」)等惯犯;2014年6月女生「汀洋」指控厦门大学教授吴春明性侵,其后二百多名声援者连署公开信要求教育部彻查该案;等等(与后来中国MeToo运动的个案曝光一样,之前的这些指控中,只有小部分最终实现了一定程度的追责,大多数则遭到打压石沉大海)。同样地,在MeToo运动之前的一两年间,美国互联网上便已有过若干舆论影响较大的、尤其是关于高校教授性侵扰及校方袒护或不作为的指控。

[14]参见Jenny Petrak & Barbara Hedge (2002), The Trauma of Sexual Assault: Treatment, Prevention and Practice , New York, NY: John Wiley & Son, Inc.。

[15]参见Tasha N. Dubriwny (2005), “Consciousness-Raising as Collective Rhetoric: The Articulation of Experience in the Redstockings' Abortion Speak-Out of 1969,” Quarterly Journal of Speech 91(4): 395-422;Lindsay Kelland (2016), “A Call to Arms: The Centrality of Feminist Consciousness-Raising Speak-Outs to the Recovery of Rape Survivors,” Hypatia 31(4): 730-745等。

[16]这方面较有代表性的比如刘瑜,〈关于metoo〉,2018年7月27日(首发于其微信朋友圈,转载地址之一为: https://matters.news/forum/? post=16439143-1a75-497a-bad2-875d2fcd5d28 ),其中集齐了「群氓批判」(如第3至8段、第15段)、「弱女子批判」(如第2段、第10段、第13至15段)与「道学家批判」(如第5段、第14段)的各种话语元素。另据前引纪小城〈中国#MeToo大辩论〉一文的总结,刘瑜此文当之无愧是2018年中国反MeToo运动一方最有代表性的文本,不但罗列的反MeToo论点最全面,造成的舆论影响也最大;本文因此将其作为主要的征引与讨论对象。以下出于简便起见,凡引用刘瑜此文时均不再以注脚形式说明出处,仅随文标注「(L. n )」,其中n为该文自带的段落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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