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运的三个谎言(三)
在同性恋群体提出同婚诉求的时候往往以此两点作为对其诉求的支撑1 同婚是人权2 爱最大。第二点并不能作为应该实施同婚的理由,此点完全是诉诸于情感,希望在情绪的感染下得到主流群体的支持。故本文并不对第二点做任何分析或评价,而只专注于辨别第一点的真假。
同婚是人权是一个非常强有力的理由。人权应该得到保障。同婚是人权。同婚应该得到保障。这个三段论的推理并没有问题,关键在于其前提并不一定为真。人权应该得到保障吗?这个问题的答案取决于问题中的“人权”是什么。如果问题中的人权指的是有共识的,有权威的人权,那这样的人权确实应该予以保障。但如果文中所说的人权是另外一种呢?是不那么有共识,甚至是只有少部分人认可的人权呢?
人权被认为是与生俱来的,最重要的东西。但在今天我们不得不注意这样一种趋势,即人权的内容在不停的扩大。 “ 权利的要求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蔓延,这标志着我们愈来愈没有能力分辨真正的权利与冒牌的权利。”这是因为由于人权的天然正确性,所以诉求的主张者往往主张自己的诉求是基本人权以期望得到大多数的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就连基本的人权也遭到模糊,人权概念的争论也越发激烈。辨别什么是人权或是争论人权是什么是一个远远超出本文范围的相当大的话题。本文的重点在于对同性恋群体的“同婚是人权”予以驳斥而并非对人权作出解释。所以本文会跳过这一点而直接对具体的案例进行分析。当然,如果有朋友对这一点感兴趣也可以在评论区提出自己的看法。
对同性恋群体而言,他们倾向于认为同婚是最基本的,最权威的人权。也正因为此才使得他们的三段论颇有威力。但当反对方向他们索要做这种判断的依据时,同性恋群体往往语焉不详予以敷衍或是抛出世界人权公约里的“婚姻自由”当作证据。但世界人权公约里关于婚姻的条款真的支持这种说法吗?
联合国的《世界人权宣言》16条说:
(一)成年男女,不受种族、国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权婚嫁和成立家庭。他们在婚姻方面,在结婚期间和在解除婚约时,应有平等的权利。
(二)祗有经男女双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 才能结婚。
(三)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 并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
很显然第十六条提及的婚姻是指传统婚姻、一男一女的婚姻。第二款中的“男女双方”即是强有力的证明。因为如果对进入婚姻的结合不作限制,此种说法就完全是多余的。另外我们回到历史情境。世界人权公约是1948年的决议,那个时候同性恋依然被当作一种精神疾病看待。说那个时候世界各国就对同性婚姻有了共识是极为荒谬的。
纽西兰的一对女同性情侣曾因为法律不接纳同性结合进入婚姻而上诉到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但人权委员会在2002年对《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作出解释,认为公约中的婚姻是指一男一女的自愿结合,驳回了她们的上诉。 Joslin v. New Zealand, Communication No 902/1999
2004年,在多哈为庆祝国际家庭年十周年而发表了多哈宣言(联合国档案A/59/592)并获得149个国家签署。多哈宣言重申《世界人权宣言》第16条,「家庭(单数)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并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并在第四条重申“ 我们强调,只有将要成为夫妇者完全自由同意才能结婚,婚龄男女可以结婚和建立家庭的权利应受到承认,丈夫和妻子应为平等伙伴; ”婚姻是指一男一女的结合。并在第5条和第16条确认家庭是由父母所组成的。多哈宣言并非国际法,但是78%的国家签署足以证明其是联合国成员的主流意见。从世界人权公约到多哈宣言,联合国成员的主流意见是非常清晰和无可置疑的。这也间接表明“同婚是人权”要么是故意诱导要么就是一个彻头彻尾的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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