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與美國持槍自由

黄章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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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F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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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個人持槍並非一直被當做公民自我防衛的手段,甚至是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的最后防線,更多時候只是一種傳統文化習慣。但禁槍運動的壓力,使槍支愛好者只能將之上升到公民權利的政治高度,並險中求勝地在最高法院獲得了有利判決。從傳播角度看,持槍群體由民間組織變成強大政治力量,槍權主義者將持槍神聖的觀念塞進人們腦袋裡,其間過程值得玩味。

文Ilham Issak

2012年6月23日,美國全國步槍協會NRA(National Rifle Association)緊急向全國會員發出捐款號召信:第二修正案賦予我們的權利危在旦夕。我們的國家、我們的自由也將岌岌可危。

三天前,一個槍手走進丹佛市的一家電影院,射殺12人,傷58人。 NRA預測,這次悲劇後,各種主張禁槍的言論將主導美國的輿論,一個個禁槍法律的草案將被呈到聯邦和各州立法者面前——和每一次發生槍擊案之後一樣。 NRA不願浪費一點點時間,直接將以上的警告語句送到了全國會員的家門口——包括丹佛市的會員。

「他們就不能等一個星期麼?至少在這裡。」丹佛市的一個主張限制槍支權利的活動分子質問NRA,「人們的靈魂受到了傷害。」

NRA不是第一次傷害別人的靈魂。 1995年,退役士兵Timothy McVeigh因為不滿聯邦政府對槍支自由的限制,便向其宣戰,炸毀了奧克拉荷馬市的聯邦大樓,造成168人死亡,800多人受傷。這次事件成為911前美國國內發生的最嚴重的一起恐怖襲擊事件。襲擊發生後,NRA官員在一次發言中稱聯邦探員們是「穿著長統靴的惡棍」,全然不顧大量的聯邦探員在那次襲擊中喪命的事實。和那次的言行比起來,NRA的這封信算不得太出格。

【NRA的前世今生】

近幾十年中, NRA因其在槍支自由問題上的強硬立場廣為人知,並逐漸成為美國最重要的保守主義力量之一。然而,這個組織在創建時的初衷和政治並沒什麼關係,歷史上,NRA也曾支持過一系列限制槍支自由的法案。

1871年,紐約時報記者William Church本著「科學推動射擊運動」的目的創建NRA。 Church曾參加過南北戰爭,為北方部隊糟糕的槍法頗感震驚,因此希望通過提升士兵的槍法來提升美國軍隊的戰力。 NRA創建之後組織了一系列的射擊比賽。諷刺的是,這個現在發動一切宣傳機器將政府描繪成惡魔的組織,當時是靠著政府的慷慨資助才茁壯發展起來的:1872年,紐約州政府資助2萬5千美元——相當於2010年的50萬美元——為NRA在長島購買土地以建立射擊場。 20世紀初,美國軍隊不但免費為NRA提供多餘的槍支彈藥,更向他們免費提供人力訓練會員槍法。

那時候的NRA遠遠算不上槍權主義的先鋒。 1920和1930年代,NRA積極推動《統一槍支法案》的通過,該法案禁止任何「無正當理由」在公共場合持有隱蔽性槍支的行為,並為購買手槍設置了一個等待期,並要求賣手槍的商家註冊——40多年後,他們將會把這一切斥為「社會主義者對自由的威脅」。此外,NRA還支持過《1934國家槍支法案》和《1938聯邦槍支法案》,而這兩個法案後來被稱為現代控槍運動的里程碑。

而1963年,當奧斯王爾德槍殺了肯尼迪總統之後,NRA執行副主席在國會聽證會上說:我不認為任何理智清醒的美國人,只要他們稱自己為美國人,會反對這個限制刺殺了我們總統的武器的法案。

早期NRA的活動目的明白地刻在總部大樓入口處:槍支安全運動、射擊訓練及休閒射擊。

1960年,NRA的會員結構開始改變。因為刑事案件的大量增多,越來越多的會員選擇夠賣槍支來保證自己的安全。然而,NRA的高層並沒有註意到這個趨勢,堅定地認為NRA應該堅持投身於打獵和射擊運動。

1976年,時任NRA執行副主席(該組織事實上的最高領導者)Maxwell Rich決定出售NRA在華盛頓特區的大樓,將總部搬到Colorado Springs。這樣一來,NRA將徹底退出政治遊說,其業務核心會更集中在戶外設計事業上。 Rich的決定在NRA內部激起了以Harlon Carter領導的大量成員的反對。

Rich顯然將槍支視為美國鄉間打獵和射擊文化的一部分,Carter對此嗤之以鼻,認為武器對於一個人的價值在於自我防衛,而不是紳士們雅緻的消遣。這個少年時期為了保護母親把一粒子彈送入一位墨西哥少年胸膛的硬漢,絕不允許槍支僅僅是傳統上維繫父子情深的饋贈。必要時刻,別在腰間的槍是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最後一道防線。

反對派的聲音越來越強大,Rich決定將反對者清除出NRA的隊伍。這個決定造成的唯一結局,就是促使被激怒的Carter在1977年NRA的年會上,通過周密的計劃和遊說,將目瞪口呆的Rich趕下台去,自己成為了NRA的新任執行副主席。自此,NRA對控槍法律的反對態度越發鮮明,成為美國重要的一個政治力量。

上任後,Carter迫不及待地講刻在總部大樓門口的字換成了憲法第二修正案的後半句:民眾擁有並且佩帶槍支的權利不容侵犯。

正如NRA在丹佛槍擊案之後給會員寄出的信中體現的那樣,憲法第二修正案是NRA反對一切控槍法律的基本論據。也正因為如此,他們甚至都不屑把憲法第二修正案的第一句——引起所有關於該修正案的爭議的一句:一支訓練有素的民兵,對一個自由州的安全實為必要——刻在總部大樓的入口,而是僅僅保留了後一句。事實上,在Carter領導NRA之前,NRA根本沒有重視第二修正案對槍支自由的意義。直到1975年,NRA發表《NRA槍支控制白皮書》時,組織領導還相信第二修正案對槍權運動「意義有限」。

【無名律師Gura的進擊】

直到1960年代NRA發表重要著作《美國槍手》,提出第二修正案授予個體公民持槍自由的主張之前,學界並沒有給第二修正案寄予太多重視。當時,學者和法律人大都認為第二修正案僅僅是用來保護自由州的民兵團不受聯邦政府遣散(民兵說),和個體的持槍權沒什麼關係。 1939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United States v. Miller一案的裁決中表示,無關履行民兵團義務的槍支不受憲法第二修正案保護。大法官們通過這一模糊的裁決避免了給第二修正案定調。然而,雖然沒有明確支持「民兵說」,卻也不可避免得將其樹為正統。

1960年代起,自由派在政治上一路高歌猛進,在諸如民權運動、性解放運動中大有斬獲。作為反彈,新右派(New Right)開始興起,越來越多的保守派學者開始支持第二修正案的「個權說」,這一趨勢在1980年代達到高潮。而學界的這場運動的背後,是NRA的資金和遊說。他們資助大量的學者學習和研究第二修正案,為個權說背書。第二修正案成為了新右運動的主要戰場。

幾十年來,圍繞在槍支自由的問題上,第二修正案被意見完全相左的雙方援引。他們都認為,憲法第二修正案無可爭辯得符合自己的主張。可以說,對第二修正案的不同理解,可能是在美國政壇和學界上能觀察到的最大的分裂之一。也正是因為這樣的分裂的存在,多少年來,許多學者和律師希望將這個問題交給聯邦最高法院來裁決,但是從1939年的那次模棱兩可的裁決之後,聯邦最高法院一直拒絕接受這個燙手山芋——直到2008年。

2002年,Robert Levy,一位富有的律師,決定依靠自己的財力,打一場關於第二修正案、能一路告到聯邦最高法院的官司。 Levy自己從來沒有擁有過一把槍,但是作為一位熱忱的自由意志主義者,Levy本能的厭惡政府對持槍自由所作的一切限制。

Levy希望自己的官司能呈在大法官們面前,並最終勝訴,這樣,個權說就相當於在憲法層面上確定下來,而一切禁槍的法律都會分崩離析。為此,他需要找到最好的律師(他自己沒有庭審經驗),以及最引人同情的原告。

Levy第一個想到的時經驗豐富的NRA御用律師Steve Halbrook做自己的案子的首席律師。然而,一場要告到聯邦最高法院的案子很可能會用十年左右的時間,而Halbrook作為槍權問題上的權威律師,每小時400美元的收費,終將會在10年的時間中積滾成一個天文數字。無奈中,Levy只有聯繫自己的舊識,Alan Gura,一個喬治城大學畢業生,從沒有上過聯邦最高法院的律師。

激情的Gura一生等待的就是這樣一個機會,在獲得Levy保證,當案子果真上呈到最高法院時,Gura還是會一手操作這個案子後,Gura開始以首席律師的身份張羅原告人選。最終,Gura選定由六位由不同膚色、性別、性取向的原告組成的原告團,他們都有令人信服的動機持有槍械,而他們又都因為這些動機而不得不違反華盛頓特區嚴格的控槍法律——《1975槍支控制管理法案》,可能是美國最嚴格的控槍法案。該法案徹底禁止了手槍的使用和買賣,並且規定所有其他類型的槍支必須被拆解保存,或者用安全鎖鎖住。

也就是說,如果匪徒進入到一個人的家里而這個人剛好有一把槍,他也不能用這把槍自衛。 Gura就是打算帶領這六位被告,促成最高法院判定《1975槍支控制管理法案》違憲,繼而確立第二修正案的個權說。

讓Levy和Gura始料未及的是,作為美國槍權運動的領頭組織,NRA竟然成為了這場訴訟最大的障礙。 NRA派出專家和Levy和Gura見面,建議他們放棄訴訟。 NRA不願意承擔由最高法院給第二修正案定調的風險,一旦最高法院支持了民兵說,那麼美國人的持槍自由將在聯邦憲法層面上失去靠山,而這是NRA絕對不能接受的。

事實上,即便最終的結果是最高法院支持了個權說,這可能依然不是NRA想看到的結局。就像這次丹佛槍擊案之後的那樣,警告會員他們的持槍權危在旦夕,是NRA籌得大量捐款的最好辦法。多少年來,禁槍運動每獲得一點進展,NRA的腰包就要鼓一大圈。一旦個權說在憲法層面上被確立下來,公民的持槍全便可高枕無憂,NRA便失去了自己自由保護神的地位。

會面的結果是雙方不歡而散。很快,NRA便下出阻止Gura的訴訟的第一步棋。

Gura的訴訟目標簡單明了,就是控告華盛頓地區《1975槍支控制管理法案》違憲,進而迫使最高法院直接解釋第二修正案——沒別的擦邊球可打。也就是說,這個案子到了最高法院,判決結果會黑白分明,不像1939年的Miller一案,還給最高法院留有空間,避免直接面對解釋第二修正案。

既然非此即彼的判決結果哪個都對NRA無益,NRA便決定自己發起一個訴訟,也挑戰《1975槍支控制管理法案》,不同的是,NRA的案子會留出一些打擦邊球的餘地。繼而,NRA會向法庭要求和Gura的案子併案,進而劫持Gura的案子,最終避免最高法院直接面對第二修正案。有意思的是,代理NRA的案子的律師,正是Halbrook。

然而NRA的計劃失敗了,法庭裁定NRA案子中的原告沒有原告資格,因為其沒有受到《1975槍支控制管理法案》的直接負面影響。 NRA的案子被駁回。與此同時,Gura的案子中的6為原告中的5位也被認定為沒有原告資格。 Gura手中只剩下一位原告。

NRA成為一個強大的政治力量,靠的不是妥協和讓步。很快NRA發動自己強大的關係網和遊說力量,推動國會通過《哥倫比亞特區個人保護法案》,該法案一旦通過,將會廢除《1975槍支控制管理法案》——Gura瞄向的唯一槍靶,一旦如此,Gura的訴訟既然也就不成立了。

天大的諷刺是,保住Gura的案子的,竟然是一起嚴重的槍擊案以及後續的反槍支輿論浪潮。 2007年,23歲的韓國學生趙承熙購買了兩把槍,在弗吉尼亞理工大學瘋狂殺戮32人。一位身為大屠殺倖存者的教授為了保護學生死死頂住教室的門,被趙承熙透過門板射殺。輿論大嘩,禁槍之聲四起,《哥倫比亞特區個人保護法案》宣告流產。此後,NRA再也沒能給Gura設立大的障礙,Gura的案子終於送到了9位大法官的手中。

2008年3月18日,最高法院做出了5-4的裁決:第二修正案保護公民的持槍自由,無論持槍的動機和民兵團活動有無關係。

歷史上第一次,最高法院用無可爭辯的語言確立了個權說。也就是說,美國公民的持槍自由,自此在聯邦憲法的層面上有了明確的保障。

【持槍文化與控槍傳統】

即便如此,此次的判決並沒有為美國的槍權之爭畫上句號,羅姆尼2012年四月份還在NRA的演講中警告選民奧巴馬要在第二個任期中奪走他們的槍。

除了確立個權說,此次判決還明確說明槍械應該用在「傳統意義上合法的用途」,比如在家中自衛。判詞還強調該判決結果並不意味著禁止有重大犯罪史或精神不健康的人持槍,或者禁止在學校或政府大樓持槍,或禁止使用和民兵義務無關的武器或非常規武器,或規範槍支買賣的法律違憲。

實際上,此次的判決充斥著邏輯上的不統一。根據判詞,法庭不但認可槍支作為自衛手段的用途,還支持第二修正案的創立目的是為了保護自由州的民兵團不受可能的聯邦暴政的遣散(而法庭認為民兵團的概念等於全體公民的概念,因此民兵團的持槍自由相當於公民的持槍自由),而自衛和反抗暴政,正是個權說的兩塊基石。

從自衛的角度說,為什麼使用槍支自衛要在憲法中被特別強調,而使用拳腳或刀斧自衛則不用?有重大犯罪史或精神不健康的人有權自衛,為什麼他們又不可以持槍?從反抗暴政的角度說,為什麼既然持槍是為了反抗暴政,政府卻依然有權力立法禁止公民在政府大樓中持有槍械?這顯然是荒謬的。

縱然,學者和律師們對這次判決結果並不滿意,但是從某種角度講,這次判決,不過是對美國從誕生到現在的一個基本事實的承認——持槍自由和控槍法律,在美國社會從來就不是互不相容的。他們的共存甚至比合眾國的歷史更悠久。

根據美國學者Don Kates的研究發現,建國初期,美國國父之一麥迪遜起草《權利法案》作為憲法前十個修正案時,有5個州的代表要求將公民的持槍權寫入法案中,卻只有4個州要求法案明確集會、正當法定程序的權利以及反對酷刑,而作為美國的「名片式」權利的言論自由權,卻只有3個州提到。這便是第二修正案的由來。

獨立戰爭,正是殖民地上的普通百姓拿著自家的槍組成民兵團將英國軍隊打垮的。如今,美國每年售出400萬把槍,全國共有2億8千萬把,幾乎人手一把,40%的家庭擁有至少一把槍。美國人有槍,是由來已久的現實,也是美國人最珍視的權利之一。

然而,與美國的槍文化的歷史同樣悠久的,是美國限制槍支自由的傳統。

美國建國前,馬里蘭州曾立法剝奪天主教徒的持槍權。在其他州,所有不願效忠皇室的自由守法公民被禁止持槍。當政治氣氛改變之時,各州又禁止所有不願支持革命的公民持槍。建國初期,奴隸被理所當然的剝奪了持槍自由。在一些州,自由黑人和其他一些少數民族,無論他們守法與否,都被禁止持有槍械。即便是相對自由的弗吉尼亞,在1806年曾立法允許自由的黑人和黑白混血兒持槍,前提是他們要得到當地官員的許可。

有歷史學家估計,在建國時期,美國土地上有40%的白人不支持革命,在一些州,黑人人口又大大的超過白人人口。可以說,在那個時期,真正能享受到第二修正案賦予公民的持槍自由的人,只占美國人口的少數。

除此之外,早期的美國還有許多限制槍權的法律。

比如,在一些地方,法律規定火藥必須儲藏在大樓的頂樓,南方的一些州還要求奴隸主對槍支嚴加看管,防止自家奴隸偷走槍支。波士頓在1783年曾通過法律,禁止任何人持有任何裝有彈藥的槍械進入特定建築物,後來增補的條文甚至禁止公民將裝有彈藥的槍械保存在家中。可見,美國國父們認為,持槍自由必要時要為公共安全讓步。

【撕裂社會的瘋狂】

與持槍自由和控槍法律的共存形成對比的,是槍權之爭雙方你死我活的對峙和不可調和的分裂。在這樣的對峙和分裂之中,雙方不時會在自己的輿論攻勢中變得極端和固執——曾有槍權組織指責發生911悲劇的原因是飛機上不准攜帶槍支,理由是,如果當時乘客身上有槍,便可射殺劫機者。這樣極端的言論甚至出現在了2008年的總統競選,共和黨候選人Ron Paul聲稱在飛機上禁槍「為想傷害我們的人提供了機會」,「我認為對第二修正案缺乏尊重正是造成911悲劇的一大原因。」

作為全國最大的槍權組織,近代的NRA對限制槍支自由的任何法律都採取激烈的態度,已經讓其得到了戰略上的代價。在罵過聯邦探員是「穿長筒靴的惡棍」之後,被它權力扶上總統寶座的老布什宣布放棄自己的NRA終身會員,與其劃清界限。

1980年代,國會計劃通過一項禁止出售一種可以射穿警用防彈衣的子彈的法案,NRA將此法案稱作「守在持槍者門外的特洛伊木馬」,堅決反對該法案的通過。一位一貫支持槍權的記者寫道:「NRA以他數百萬會員的名義支持生產和銷售一種除了射穿防彈衣之外無它特殊用途的子彈,這讓人憤怒。」NRA的一位執行副總裁還曾表示:「你若擁有警徽,你就得到了政府的許可去騷擾、恐嚇甚至謀殺合法公民。」一向作為NRA的親密盟友的警察部隊,就這樣開始和NRA分道揚鑣。如今,警察是美國最積極的控槍主義力量之一。

另一方面,禁槍主義分子的一些言行,也不得不讓人懷疑其背後的邏輯和動機。

1994年,國會通過法律,禁止一切外表像警用步槍的半自動步槍的銷售和使用。該法案僅僅用槍支的外表來判定所限制的19種槍支,而這19種槍,和不受該法案約束的其他661種半自動步槍來比,並沒有任何尤其危險之處。即便是這19種槍,在經過對其外表設計的輕微改動之後,便可以合法的買賣和使用。該法案事實上並不會對公共安全的提升起到任何作用,它僅僅是對槍支擁有者和生產商的一次騷擾。

該法案最終促使一場強烈的民意反彈,促使共和黨在1954年後第一次控制眾議院,也最終造成了不友好的國會成功彈劾總統克林頓。除此之外,紐約市曾經禁止銷售黑色、藍色、銀色或鋁合金的玩具手槍,顯然他們覺得這是禁槍運動的必要一步。

從實效的角度來講,各種控槍法律往往被證明是無效的。

1989年,加州通過法律要求所有的持槍者註冊自己的槍支,結果只有預計人數的20%前來註冊。

槍支的多少和犯罪率的關係,似乎也沒有一個人直覺上認為的那麼簡單。就在Gura的案子最終推翻的《1975槍支控制管理法案》實施之後,華盛頓特區就獲得了「謀殺之都」的稱號,犯罪率不降反升;而2008年該法案被推翻之後,特區的犯罪率卻驟降25%。人們都知道,瑞士是一個沒有正規軍隊的國家,其保衛國家的任務由民兵承擔,因此多數公民都有槍,但是瑞士的犯罪卻很少和槍支有關,因為槍支犯罪太少,瑞士政府甚至都不做相關統計。

即便在美國市區內發生的持槍兇殺事件中,75%的死者都有過犯罪史,而這些犯罪史又往往和幫派有關;在洛杉磯,每年半數的兇殺案都喝幫派鬥爭有關;美國全國每年發生的槍擊案中,半數都是自殺,而非他殺。也就是說,美國的槍支暴力往往集中在幫派鬥爭和自殺事件。

退一萬步講,即便槍支真的是萬惡之源,在美國全面的禁槍也幾乎是完全不可能。

1990年代,英國徹底禁止手槍時,全國共有不到20萬人持槍,而這個數字在美國是8千萬。即便沒有憲法第二修正案,沒有Heller一案確立個權說,美國50個州有43個都用清晰的語言保證了本州公民的持槍自由。持槍自由是在美國法律體系中確立最久的自由之一,槍文化也早已是美國文化割捨不掉的一部分。假如丹佛的槍手手中沒有槍,他也有可能拿著一把斧頭到處傷人。但是誰能保證沒有槍支的美國,還會是今天的美國呢? (原載於2012年《鳳凰周刊》)

CC BY-NC-ND 2.0 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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