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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講“自由”的時候,我們在講些什麼

清末大翻譯家嚴復把約翰密爾的《On Liberty》譯做《群己權界論》。私以為比今譯的《論自由》要高明的多。且不提“自由”一詞在如今的中文語境中經常與“自私”和“不守規矩”聯繫起來,如“小姐”、“公知”一般,有被污名化的傾向。即便在正常中文語境下的“自由”一詞,也往往不能區分英文中Freedom和Liberty的區別。簡單來說Freedom譯做自由,是指一個人有按照自己的意志去行動的自由,具有對個人而言的意義。而Liberty譯做自由,更多的是強調個人權利不受權威機構的限制,更具有社會與政治學的意義。但是無論是Freedom還是Liberty,都有一個界限的問題。比如人有自由行動的權利,那麼人有沒有限制他人自由行動的權利?如果我們以最大化保障個人自由的權利的來考量自由的邊界,很容易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個體的自由應該限制在不影響他人自由的前提下。

再談回《On Liberty》譯做《群己權界論》。 “群”者,群體、社會公域也; “己”者,自己、個人私域也。 《On Liberty》要探討的正是公共權力與個人權利的界限。在現代公民社會中,公民擁有權利(rights)而國家機器擁有權力(power)。國家權力來源於公民集體讓渡一部分自己的權利,通過法律授予國家機器執法權。仍以上文為例,為了防止有人做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國家機器有權力強制限制犯罪人的自由——這一犯罪人可能是我們中的任一居民,甚至有可能是我們自己。這麼做的目的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得以最大化的保障公民合法的自由權利不被侵犯,但在結果上造成了公共權力可以在特定條件下限制個人權利的客觀事實。

現實中的種種情況往往比上述案例要復雜的多,公共權力在什麼條件下可以限制個人權利,是否具有合法性或取得合法的民主授權,這都是群己權界要探討的問題。例如疫情期間,各國政府的公共衛生政策不可避免的限制了部分個人權利,那麼為了公共健康,政府限制個人權利的界限在哪裡,做到哪一步具有普遍的合法性,做到哪一步需要全民的特別授權,做到哪一步又是無論如何也不被允許的?

再者,如果民主授權賦予的公共權力具有無限的合法性的話,那我們講民主就可以了,又為何要講自由(Liberty)呢?那是因為個人權利的讓渡是有底線的。有些個人權利是無論如何也不應該被剝奪的,即使是通過民主程序產生的結果。例如納粹德國時期,因為猶太人是少數族裔,那麼如果納粹德國通過民主程序,立法消滅猶太人,猶太人是否就應該服從民主決議,讓渡自己的生命權呢?由此可見強調個人權利的自由(Liberty)是一道通往“多數人暴政”的防火牆。

所以,當我們今天講“自由”的時候,我們講的是“群己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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