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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地亚哥的季节雨】我们和弦子站在一起:朱军的“私刑说”缘何不能成立

旧文重发。原文作于2020年12月26日

两年前弦子指控朱军性骚扰一案刚刚发酵,当我在社交媒体上表达对弦子的信任和声援时,曾经有一个就读于中国某知名高校国际关系专业的研究生回复我说,朱军是一个著名的人物,因此他的否认应当被慎重看待,没有“实锤”不能下结论;在随后几个月内爆发的刘强东案中,我也听到大量的声音说,涉事的女孩有种种迹象证明其并不完美以及认为涉事女孩的提告“居心叵测”,言下之意是为刘强东作无罪的开脱。这种匪夷所思的逻辑今年再次出现在弦子诉朱军一案的舆论场中。

在前几日,朱军通过其授权的网络自媒体发布了所谓的回应,在全盘否认指控的基础上声称公众对其进行的声讨是“诉诸私刑”并声称“坚信法律”(与此同时,朱军面对弦子方面提出的出庭应诉要求始终闪烁其词)朱军的此番言论自然而然得到了其支持者的不少喝彩,一时间对弦子方面在网路空间上的恶意咒骂纷扰不绝。这就是我写这系列文章的原因:阐述为什么我愿意无条件信任弦子、同时阐述为什么朱军方面的“诉诸私刑”论是站不住脚的。这是第一篇,我将着重阐述一下,为什么所谓“诉诸私刑”的论调是站不住脚的,换言之,为什么弦子支持者对弦子诉朱军一案所采取的态度不是“诉诸私刑”,更不是诽谤。

所谓“诉诸私刑”指的是用未经过法律授权的行为来试图替代法律的判决,换言之,是指不具备司法机关职能的个人或团体擅自行使了只有司法机关才能行使的审判权来对某一个或一些案件进行处分。这些要件在弦子诉朱军案中都不存在。

首先,弦子方面完全按照中国大陆相关诉讼法律法规的规定框架在针对朱军提起诉讼,并没有试图避开审判程序而直接对朱军采取体罚、拘禁、财产剥夺等处罚手段,更没有在司法机关之外私设公堂对朱军进行处理,恰恰相反是的,弦子诉朱军一案相比很多其他#MeToo案件在技术手段上的一个亮点是,在充分进行舆论动员和声讨的同时,始终牢牢把把握着“走法律诉讼途径解决问题”的主线脉络,这正是“诉诸私刑”的反面。

其次,诚然在法庭对朱军作出有罪判决之前,朱军适用于“无罪推定”原则,但是“无罪推定”原则所规范的对象更多是指作为公权力的国家机关以及直接审理相关案件的司法机构,意即在罪行正式得到判决之前,朱军本人在法律上应当被假定为无罪的自由人,进而其各项诉讼权利和其他凡未被判决剥夺政治权利者均享有的公民权利应当被充分尊重。事实上至少目前为止,朱军的这些权利都得到了充分的保障。但需要指出的是“无罪推定”并不禁止其他个人,特别是对朱军提起诉讼的原告方及其支持者,在法庭作出判决之前,持有“朱军应当被判决有罪”的主张。

例如,当一个盗窃者被拘捕并提起诉讼,在法庭判决其盗窃罪成立之前,即使其已经被警方拘押,其身份也只是“犯罪嫌疑人”而非“罪犯”,这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但与此同时,在法庭判决之前,公诉机关和受害者以及其他社会公众同样可以预先持有“该被告应当被判决有罪/我认为该被告是小偷”的主张。针对未判决的案件发表个人的见解同样是受保护的权利。因此,即使案件仍在进行中,弦子本人以及弦子的支持者发表“朱军应当被判决有罪”和/或“我相信朱军是性骚扰犯”的观点并寻求他人乃至于司法机关对这些观点的支持,是完全没有任何问题的。

第三,所谓“诽谤造谣”更加是无稽之谈。所谓“诽谤造谣”所需要的构成要件之一就是”主观故意”。换言之,必须是信息的散播者明知该信息为虚假,即内心并不相信该信息的真实性,但仍然出于某种目的而故意传播该信息,这才叫诽谤造谣。但在这项案件中,弦子及其支持者(至少包括我本人)是发自内心相信弦子对朱军的指控,并非明知朱军无辜而刻意捏造信息散播之。因此,退一万步说,即使最终法庭判决朱军胜诉,该判决也不能为所谓“造谣诽谤”的论调提供任何的支撑。

简言之,朱军闪烁其词的辩解是何等的苍白无力又逻辑混乱,其所谓的“反对私刑”完全是将无罪推定的适用范围无限扩大化,把针对公权力和司法机关的程序要求提升为对普遍公众的道德要求。我想对朱军说,如果你真的相信自己问心无愧,那就请你直面诉讼,有什么话去法庭上对法官说,而不要在自媒体上对“观众朋友们”说。拒绝出庭面对法官却试图用自己的影响力来让“观众朋友们”为自己造势,恰恰是有回避司法诉讼而寻求“私刑”的色彩。

至于朱军所寻求的“私刑”是什么?我的答案是:用他的影响力、社会地位以及这些背后所隐含的不对等的权力话语去向处在弱势位置的弦子施压,从而视图降低乃至于完全规避这场诉讼对他造成的不利影响和后果。这就是为什么#MeToo应当被作为父权制之下的结构性、系统性问题,而非一个个孤立案件的个人道德操守问题来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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