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民
王庆民

中左翼社会民主主义者;希望为没有话语权的边缘人群发声者;致力于改善民权民生,做些实事

(轉載)孔杰榮、殷馳:中國的精神衛生、強制收治和任意拘留

中國的精神衛生、強制收治和任意拘留


孔杰榮、殷馳 文(首發於FT中文網)


在中國,每天至少有上百人被精神衛生機構強制非自願收治入院。在這些人當中,有的是通過其所涉案件的刑事程序,更多的則是經由官方的強制收治程序。毋庸置疑,對一個罹患嚴重精神障礙的患者是否收治,如何收治以及收治多久,是一個日益嚴重的世界性問題。在政府採用多種方式對公民進行拘留的中國,這些問題已被證實尤其嚴重。

去年,在中國的第一部《精神衛生法》生效四年多後,強制收治問題受到了公眾的關注。中國媒體報導了一個長期遭受不公的受害者最終贏得了正義的新聞。隨後,該故事被改編為一獲獎短篇文學作品,並將拍成電影。 50歲的徐為在被上海一家精神衛生機構收治入院了15年後終於重獲自由。

徐為的抗爭並不容易。 2001年,他第一次被家人送到精神病院進行了為期一年的非自願住院治療。之所以被收治入院,是因為他認為自己遭受不公後,異乎尋常地堅持向各級政府部門投訴上訪。徐為在父親的監護下被接出院一年之後,又被家人在違背其本人意願的情況下,再次被送進精神病院。隨後,他被診斷為精神分裂症。住院期間,徐為父親去世,監護權從其父轉移至其兄。當徐為再次可以出院時,他的哥哥卻拒絕接他回家。據該醫院的一位醫生透露,在有監護人的監管並按時吃藥的情況下,徐為能夠回歸正常的生活。然而,徐為卻因第二次收治住院待了14年。其間,徐或其代理人共提起了四次民事訴訟,並為此又進行了三次精神鑑定。最終,在於2015年頒布的《上海市精神衛生條例》和全國人大頒布的《民法總則》之後,徐為的第三份精神鑑定在2017年秋出來了,認定徐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因此可以在無需監護人的情況下出院。

同徐為一樣,中國有許多被收治住院的精神病人在正常服藥的情況下都能夠正常生活,但卻多年甚至終身被困在精神病院。世界衛生組織2001年的一份報告估計,“世界上每四個人當中就有一人在人生的某一時點會罹患精神性或者神經性障礙”。 2016年,中共的官方媒體《人民日報》曾報導,有超過一億的中國人患有不同程度的精神性疾病。對中共及中國政府而言,如何適當地應對這一龐大數字是一個巨大的挑戰。

根據中國的《精神衛生法》,患者可以通過兩種途徑進入精神病院住院治療——以自願住院為原則,非自願住院為例外。在這兩種情況下,當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已發生傷害自身或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此類危險時,都必須進行住院治療。

自願住院治療的患者可以隨時正式要求出院,醫療機構應當同意。但是,對於非自願住院治療的患者而言,除非被鑑定為重獲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這一相對罕見的情況(正如徐為最終的結果一樣),他們只能在有監護人願意接手的情況下方可出院。

對於非自願住院治療(特別是那些被認為有可能危害他人)的精神障礙患者而言,若要出院,必須克服包括來自其監護人在內的多重困難。首先,他們的精神健康狀態必須經醫生診斷評估,認為可以出院。其次,他們當中的大多數必須有一個有能力且有意願支付住院期間累計的醫藥費、並負責今後對其照料和監管的監護人。對於無家可歸和貧困潦倒的患者而言,滿足這一要求異常困難。儘管《精神衛生法》和最新頒布的《民法總則》規定,對於沒有監護人的精神障礙患者,農村的村委會和城市的居委會可以作為監護人,但這些地方行政官員往往因面臨諸如有限的財力、人力及物力等實際問題而通常盡量避免捲入其中。諷刺的是,第三個也是最常見的障礙,是家庭成員時常出於各種原因,對醫療機構做出的患者已經康復並適合出院的專業決定持否定態度。他們或拒不出面到醫院辦理出院手續,或試圖反對可以出院的診斷決定。他們不希望自己的正常生活被打擾,或有時在涉及例如遺產繼承的案件中,他們也許希望可以繼續享用本應屬於被收治住院患者的財產。

在對精神障礙患者進行強制收治方面,任意拘留的可能性很大。就此,中國在保護公民人身自由方面仍大有可為。儘管《刑事訴訟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規定不盡完善,它們至少旨在分別為所謂的犯罪分子和違法人員提供一些基本的保護。就算那部新出台的令人心畏的《監察法》——雖然與精神衛生強制收治毫無關係——授權一個新的國家機構對政府官員或者國家相關管理人員因涉嫌各種不當行為而進行留置,也對留置期間作了限制(儘管該期限很長)。但是,中國政府利用精神病院以及其他不太惹眼的一些機構,包括針對吸毒和賣淫人員的強制戒毒中心、收容教育所、“政治再教育”基地和“黑監獄”等,利用這些在很大程度上不受監管的方式,對公民進行任意拘留的做法,已經受到廣泛批評。

目前,在中國精神障礙患者非自願住院治療的程序中,沒有屬於真正中立的第三方的一席之地。根據《精神衛生法》的規定,兩名精神科執業醫師的診斷決定就足以令一名患者被收治入院(而且可能是收治終身),無需聽證或者司法許可。因此,沿襲前蘇聯的模式,精神病院應官方要求對個人進行強制收治已成為打壓持不同政見者和人權活動分子的便利手段。根據中國一非政府組織“民生觀察工作室”最近的一份報告,中國的醫療界“在對批評政府的人士以精神障礙需要住院為由進行拘禁方面,繼續向官方妥協。”

《精神衛生法》本身也因過於寬泛而難以適當貫徹。 “精神障礙”是該法規範的疾病。令人遺憾的是,該法卻將其模糊地定義為“由各種原因引起的感知、情感和思維等精神活動的紊亂或者異常,導致患者明顯的心理痛苦或者社會適應等功能損害。”儘管該定義外延寬泛,毋庸置疑,並非所報導的這全部1億多遭受不同程度精神問題困擾的中國人都需要非自願住院治療。正當程序在如此重要的決策過程中的缺席,仍會損害數以百萬的人們免於被任意拘留的基本自由權利。

徐為的案件非同尋常。他曾為對抗其它不公而孜孜不倦地上訪,並為此惹火燒身;如果他沒有以同樣的熱忱來挑戰精神病院的收治,他現在仍在住院。甚者,儘管僅有屈指可數的中國律師具有這方面的專長,而且大多數人無法獲得律師幫助,徐為最終得到了一位能幹的律師——楊衛華先生——的協助。楊律師在徐被拘留的最後五年中協助參與案件工作,並幫助徐重獲自由。徐為在此前起訴其兄侵害人身自由權一案,展示出了原告在此類案件中需要面對的法律障礙的複雜性。法院以徐為是精神病院的住院患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而沒有訴訟能力為由駁回了他的起訴。毫無疑問,這種觀點會阻卻許多被非法囚禁的人的救濟途徑。最終,還是楊律師出色的訴訟技巧說服了法官啟動了第三次醫療鑑定,進而使得徐為能夠順利出院。

即便在新的《民法總則》中,對於當監護人未以被監護人之最大化利益進行活動時,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被監護人有何救濟途徑這一問題,我們仍不清楚。這部新法並未授予非自願住院的患者起訴監護人的權利;相反,只有可能適格成為監護人的其他個人和組織有權向侵權的監護人提起訴訟。同時,我們也未必能夠指望法院來保護非自願住院患者免受任意拘留。中國的一些學者已長期批評中國的司法體制所表現出的過度依賴醫學鑑定和司法鑑定來處理一些本該由法院裁決的事項;而且,飽受詬病的是,中國法官的裁決受制於中共的指示,並受腐敗的干擾。

儘管中國經濟增長迅速,全國精神衛生工作計劃(2015-2020)報告指出,每十萬中國人中僅有17.1個精神病院住院床位和1.49位精神科執業醫生。受制於這類公共醫療資源的不足,精神病院可能無法為需要幫助的精神病人提供服務。與此同時,如前文所述,許多應該出院的住院患者又因經濟困難不能出院。對更大範圍的醫療保險覆蓋和更多的社區精神衛生服務的需求亦迫在眉睫。

中國政府在應對這些難題時,必須注意其在國際社會上的義務。該國很早就批准了《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和《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個公約都要求締約國採用比中國現在更高的實體和程序標準來保護公民權利。十年前,中國批准了對精神障礙作了更多詳細規定的《殘疾人權利公約》。 1998年,中國還簽署了旨在保護公民免受任意拘禁的普適性自由權利的《公民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我們希望中國政府最終會批准這份重要的人權文件,並採取進一步措施以祛除伴隨著強制收治而來的各種權力濫用。

當徐為最終走出囚禁了他自成年以來幾乎一半歲月的精神病院時,一些中國媒體在頭版頭條上報導,將這份遲來的勝利稱為“中國版的'飛越瘋人院'”。如果徐為的故事被改編成電影,定會引起公眾的廣泛關注,並意識到進一步改革中國的精神衛生系統和司法系統的重要性。

(注:殷馳是紐約大學法學院亞美法研究所研究員,曾在中國擔任過六年法官。孔杰榮是紐約大學法學院教授,紐約大學法學院亞美法研究所所長。他也是美國外交關係委員會亞洲事務方面的資深兼職研究員。本文英文版發佈於ChinaFile http://www.chinafile.com/reporting-opinion/viewpoint/its-too-easy-wind-chinese-psychiatric-hospital-and-far-too-hard-get-out 。中文版略有刪節。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責編郵箱bo.liu@ftchines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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